近年来,重庆公安机关强化政治担当,坚决扛起“长江大保护”政治责任,以“零容忍”态度重拳打击非法捕捞犯罪,侦破一批典型案件,有力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并于日前公布其中10起典型案例。
两江新区公安分局侦破游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021年6月,两江新区公安分局联合贵州警方,打掉以游某(重庆某餐馆老板)为首,横跨渝黔的非法捕捞全链条团伙,抓获33人,查获渔获物850余斤及作案工具一批。该团伙在清水江流域电捕、网捕野生鱼,向渝黔数十家餐馆销售渔获物7600余斤。2022年10月,游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两年七个月,追缴违法所得40余万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失100余万元。
沙坪坝区公安分局侦破赵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023年5月,沙坪坝区公安分局侦破一起跨省市潜水电鱼案,抓获15人,查获潜水装备、电捕工具等。该团伙在琼江河潼南段非法捕捞10次,渔获物500余斤,销往川渝多地餐馆,获利10余万元。2025年4月,赵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两年。
綦江区公安局侦破刘某传授犯罪方法案:2023年1月,綦江区公安局在侦办潜水电鱼团伙案中,发现刘某为售卖装备,向他人传授潜水电鱼方法,帮助实施非法捕捞。2025年7月,刘某因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两江新区公安分局侦破秦某勇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2024年1月,两江新区公安分局联合四川攀枝花警方,跨渝川滇打掉一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团伙,抓获6人,查获国家二级保护鱼种圆口铜鱼399尾。该团伙长期在重庆、四川非法捕捞并外销。2024年9月,秦某勇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五个月,追缴违法所得40余万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失69万余元。
忠县公安局侦破谭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025年1月,忠县公安局打掉一流窜作案的“电毒炸”非法捕捞团伙,抓获10人。该团伙在重庆、湖北、四川多地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渔获物2000余斤并贩卖。2025年8月至12月,谭某等人被判处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
永川区公安局侦破杨某华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024年10月,永川区公安局在小安溪河现场抓获正在电捕鱼的杨某华等3人,查获渔获物114.5斤及电捕工具。该团伙多次在四川沱江电捕鱼并运至永川销售。2025年9月,杨某华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责令增殖放流鱼苗8万余尾。
丰都县公安局侦破廖某红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023年11月,丰都县公安局侦破一起“捕、运、销、食”全链条案件,抓获4人。2021年至2023年,廖某红等人在龙河流域使用三重刺网非法捕捞100余次,渔获物2000余斤,销售给经营者杜某梅。2024年6月,廖某红、杜某梅等人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荣昌区公安局侦破陈某毅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020年10月,荣昌区公安局侦破一起长江水域电捕鱼案,抓获7人。2020年7月至9月,陈某毅等人在长江珞璜至鱼洞段电捕鱼10次,渔获物500余斤,获利7.2万余元。2021年5月,陈某毅等人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彭水县公安局侦破黄某进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023年6月,彭水县公安局打掉一“捕、运、销”团伙,抓获4人。2023年1月至6月,黄某进在乌江河使用渔网非法捕捞野生鱼1000余斤,销售给多家餐馆及经营者,获利6.4万余元。2023年10月,黄某进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
万州区公安局侦破唐某学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025年1月,万州区公安局根据恒太河鱼类大量死亡线索,立案侦查并抓获4人。唐某学等人为食用野生鱼,两次在恒太河投放农药捕捞,造成村民鱼塘污染。2025年4月,唐某学等人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赔偿村民损失4800元。
下一步,重庆警方将持续深化“长江十年禁渔”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犯罪,切实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文 肖红光)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