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一中法院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2022-12-08 14:28:06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付意菲责编:蒋硕

  近年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领域各种新类型、新形态矛盾纠纷不断涌现。2019年至今,重庆市一中法院辖区两级法院受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纠纷18782件,审结17076件。其中,重庆市一中法院受理2907件,审结2808件。

  通过对案件分析发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逐渐从占绝对比例的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两金”争议(即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逾期办证违约金争议),转向补充协议条款效力认定、精装房质量异议、销售顾问权限、开发商口头承诺效力等新类型争议。

  2020年6月,李某某、夏某某与重庆某房地产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江北区观音桥的某房屋,并约定了交房时间。合同载明如逾期交房超过30日,李某某、夏某某有权解除合同,李某某、夏某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该房地产公司应当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2020年12月2日,因该房地产公司一直未交房,李某某、夏某某向该公司发出《律师函》,以逾期交房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该房地产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若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李某某与夏某某放弃合同解除权,并以此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李某某、夏某某遂向江北区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该房地产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某某、夏某某的诉讼请求。该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一中法院,该院审理后驳回了该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补充协议系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提供的可重复使用文本,属格式合同。该协议约定买方在逾期交房的情况下放弃合同解除权,明显排除了购房者主要权利,应认定为无效。购房者是否享有解除权仍应根据《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判断。

  据办案法官介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者签订合同过程中,应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其与购房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本案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反而通过格式条款剥夺购房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房的合同解除权,明显排除了购房者的主要权利,应认定为无效。(重庆市一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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