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中院对一交通事故案二审公开宣判:借车人及出借人均应承担责任
2022-08-08 17:12:43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付意菲责编:李金秋

  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交通事故案二审公开宣判,判定案件中借车人张某就车辆损失承担30%的责任,共计65322元;出借人杨某承担70%责任,共计152418元。

  2020年10月,杨某、万某、张某、小霞(化名)、小娜(化名)等一行人聚会途中,杨某将自己的车辆借给了张某。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聚会结束后,张某坐上车辆副驾驶,万某坐进车辆驾驶室,小霞、小娜则在后座。万某驾驶车辆行驶1分钟即撞上轨道交通3号线挡墙。万某和小娜当场死亡,张某和小霞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万某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和张某就共计217740元的车辆损失如何承担未能达成协议,遂诉至法院。

  重庆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车辆钥匙系控制和使用车辆的直接载体,张某在保管案涉车辆期间,明知万某处于醉酒状态下,仍然允许万某坐于驾驶员位置并启动车辆,同时张某有阻止车辆继续运行的能力和条件而未能实际阻止,对案涉车辆的损失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张某醉酒且未聘请代驾的情况下,仍将车辆继续交给张某保管,对同样醉酒的万某启动其车辆的行为,虽进行过劝阻但未能有效制止,对万某驾驶案涉车辆持放任态度,应对其车辆的毁损承担主要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保管人在保管期间应尽到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不得将车辆交给饮酒、无驾驶资格、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物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等情形的人员驾驶,否则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毁损、灭失的情况下,保管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重庆市一中院)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国际在线重庆频道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23-68386677   内容热线:13996277388​   投稿邮箱:cq@cr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