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施行
2026-05-21 09:02:01来源:重庆日报编辑:周利宏责编:周利宏

  原标题:优化发展环境 构建全链条制度保障体系 《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施行

  5月20日,《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当天,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媛介绍,条例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目的贯穿始终,呈现五大亮点。

  条例对市场准入平等作了进一步规范。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强调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明确建立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抽查机制及与合法性审查的衔接机制;保障“非禁即入”落地见效,明确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坚决破除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隐性壁垒,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有关具体行为。

  在改善投融资环境方面,条例明确,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健全风险补偿、担保增信等配套支撑;严守权利保护底线,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针对性细化禁止性条款;强化金融政策指引;加大金融风险预警,规定金融机构建立增设发放贷款条件、中止发放贷款或者提前收回贷款等提前通报制度;落实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金融服务差异化政策。

  在鼓励创新创造方面,条例明确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全市“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构建、“416”科技创新布局落地,明确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合理使用数据,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开展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创制、新模式应用示范,以创新驱动破解发展瓶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在规范执法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条例聚焦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畅通维权渠道两大关键,构建全流程权益保障体系。建立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明确市级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政府性基金、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收取收费目录清单以外的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针对行政执法扰企痛点,明确要求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民营经济组织行业特点与经营实际,科学审慎实施行政检查;规范涉企异地执法活动,明确公安机关开展涉企异地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实施;规范“查扣冻”行为,明确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必须严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在强化服务保障方面,条例明确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强化诚信政府建设,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签订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承诺或者违反合同约定;强化司法保障,明确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民营经济组织胜诉权益及时实现。(记者 王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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