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在重庆市荣昌区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中,陈某、李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一案被作为典型案例,向周围群众广泛宣传。
荣昌区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现场
据悉,2017年2月至2020年9月,为改善经营现状,陈某多次通过网络向李某低价购买所谓“名牌商品”,在自家服饰店销售,吸引了不少消费者,销售金额共计20万余元。2020年9月18日,荣昌区公安局决定对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但由于通过网络交易,上家较难锁定,该案未能取得进展。2023年初,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查出陈某的上家系当时正在深圳工作的李某。随后,李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投案。3月20日,荣昌区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荣昌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3年8月31日,荣昌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陈某、李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17日,荣昌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陈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在办案过程中,荣昌区检察院将此线索同步移送至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与此同时,荣昌区检察院还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落实对侵权售假行为的检查监督,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23年10月27日,重庆市消委会商请重庆市检察院五分院对本案支持起诉。五分院通过一体化办案机制,指定荣昌区检察院协助办理此案。经检察机关及消委会联合调查后认为,李某、陈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以获利为目的对外销售,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还严重损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还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12月12日,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重庆市消委会向重庆市五中法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近日,在市五中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李某刊登书面道歉信,并向重庆市消委会支付赔偿金用于开展消费领域公益活动。(文/图 荣昌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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