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庆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 缓缴对象为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参照执行
8月25日,为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稳岗,切实保障基本民生,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9月—11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额互助医疗保险)。
按照《通知》要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对象范围是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等划型规定,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可电话咨询参保地的区县医保部门)。
据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9月—11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额互助医疗保险)。存在欠费且医保待遇未正常享受的,需将欠费补缴到账后,方可享受缓缴政策。缓缴期间,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是否需提出缓缴申请?据了解,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申请即可享受该项政策。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
该负责人提醒,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用。(重庆日报记者 李珩)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