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中院当庭宣判一起出租房燃气废气中毒死亡重大侵权案
2022-04-13 14:05:40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胡明珠责编:石丽敏

  国际在线重庆频道消息:4月11日下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5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两件租赁房屋燃气废气中毒死亡重大侵权上诉案并当庭宣判,判决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和燃气供气单位承担不同额度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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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现场 供图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事故发生时,17岁的戴某、曾某和18岁的邱某、王某系重庆市某技工学校同班女生。2021年3月,曾某、邱某与南岸区某小区一套房屋业主王某甲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与戴某、王某一起住在该房屋内。

  2021年4月22日晚,王某、戴某先上楼洗漱后回到小卧室关门休息,曾某随后上楼洗澡后在大卧室休息,邱某最后上楼洗澡后与其朋友在客厅休息。4月23日早上7点左右,王某、戴某被发现死于小卧室内,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结论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经查,事故发生时燃气热水器排烟管没有伸出窗外,排气管已经与热水器脱落。

  重庆五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受害人死亡原因为燃气热水器使用过程中废气直排入关门不通风的小卧室所致,案涉房屋具有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重大原因之一。王某甲没有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性和适租性,没有排查出明显的安全隐患,未尽到基本的安全防护义务,具有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应当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同时,案涉燃气公司没有严格按照相关国家规定对燃气具进行验收后开通,存在违规开通天然气的过错,为事故的发生开启了危险源;例行检查时也没有发现热水器安装存在的严重问题,存在疏忽大意和处置不力的过失。因此,案涉燃气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此外,曾某等四人缺乏生活常识和安全意识,是导致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审案件仅就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判决处理,没有上诉的,二审不予处理。由于原告方没有上诉,重庆五中院对一审法院判定的原告方自己承担的60%责任份额不予减少,其获赔金额不变。在此前提下,重庆五中院判决房屋所有权人王某甲对原告损失赔偿30%,某燃气公司赔偿10%。同时,当事人没有对损失的金额和计算方式提出上诉,重庆五中院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损失金额和计算方式确定赔偿额,判决王某甲赔偿王某父母259695元,赔偿戴某父母262695元;某燃气公司赔偿王某父母86565元,赔偿戴某父母87565元。(文 缪新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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