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重庆频道消息(肖红光):近日,重庆垫江法院民一庭法官肖厚权审结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某、蒋某某赔偿原告尹某某300元。
据悉,2021年5月1日下午,原告尹某某在重庆垫江县体育场附近遗失一只电话手表。而后,拾得电话手表的被告蒋某某、张某某发现电话手表被锁定无法使用,遂在协商一致后将其丢弃在垃圾桶内。另一名被告夏某某在清理垃圾时发现该电话手表,并在持有两天后再次将其丢弃。三被告在摆弄该电话手表时,其头像被该电话手表自动抓拍并传送至原告的关联手机。因双方当事人未就返还案涉电话手表或折价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尹某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裁决。
垫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当事人张某某、蒋某某拾得遗失物应当妥善进行保管,及时返还权利人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社会经验法则和公众一般认知,处于垃圾桶内的物品即为丢弃物,在垃圾桶内拾得物品并再次丢弃的行为,主观上并无过错,故被告夏某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垫江法院遂判决由被告张某某、蒋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自赔偿原告尹某某300元。判决下达后,被告张某某、蒋某某立即主动向原告尹某某履行了赔偿义务。垫江法院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令当事人胜败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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