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重庆频道消息:8月1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关于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指引》(以下简称《量刑指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对《量刑指引》做了充分解读。
发布会上,李生龙介绍,《量刑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结合重庆市非法捕捞犯罪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量刑指引,共分为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情节、具体量刑情节、附则五个部分,注重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惩罚与修复并重原则。
此次发布的《量刑指引》是对非法捕捞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也是重点针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做出的规范。在量刑起点上,《量刑指引》对采用“电毒炸”、单船拖网、双船拖网定置延绳滚钩等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的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捞的,量刑起点规定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量刑指引》也体现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行为人系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且未对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或者通过履行修复义务、缴纳修复费用等方式使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符合适用缓刑情形的,也可以单处罚金;积极退赃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自愿采取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替代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综合考虑退赃数额、主动程度、修复程度等,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据悉,重庆市高法院制定的《量刑指引》是《长江保护法》施行以来,全国各高级法院中针对非法捕捞犯罪案件首次出台的量刑规范化文件,是围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该《量刑指引》汇集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实务经验和最新科研成果,对规范重庆市法院非法捕捞犯罪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推进全国法院非法捕捞犯罪案件量刑规范化提供了“重庆范本”。(文 万乙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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