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街头,年近八旬的钟某在散步途中,与智力一级残疾的聋哑人士宋某发生冲突。推搡过程中,宋某将钟某推倒致其受伤。钟某随即被送往江津区中心医院救治,诊断为腰部股骨骨折,需手术住院治疗。
事后,钟某家属向宋某的法定监护人宋某甲提出索赔,双方就责任划分与赔偿金额产生较大争议。宋某甲认为弟弟属于智力残疾,自身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对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抵触情绪。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共同向先锋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
接诉后,调解员首先结合宋某的残疾评定结果、日常行为辨识能力,依法明确其属于不能辨认自身行为后果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调解员向双方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从法理层面厘清了责任边界。
在讲清法律依据的基础上,调解员兼顾情理开展双向沟通:一方面向钟某家属说明老人受伤的事实,明确其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客观说明宋某的特殊情况与监护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引导双方本着邻里互谅的原则协商合理方案。经多轮耐心协调,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宋某甲一次性向钟某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6000元,款项当场全额付清;钟某及其家属不再就本次纠纷向对方主张任何其他权利。
纠纷化解后,调解员就地开展“以案释法”普法小课堂,向在场群众讲解监护人的法定职责,让大家直观认识到“监护人不是挂名身份,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必须依法担责”,实现了“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效果。
下一步,先锋司法所将持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抓实民生类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就地处置,为辖区基层平安建设筑牢坚实防线。(文 杨敏 苏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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