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袁某、龙某某滥伐林木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二被告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缴纳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近7万元用于购买碳汇减排量,以替代性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据了解,该案是重庆首例探索通过认购碳汇对受损环境进行修复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原来,去年4月28日至5月19日期间,袁某、龙某某二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采伐共计立木蓄积34.1052立方米的速生桉并加以装运、出售。经鉴定,二人滥伐林木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总价值为69131.3元,生态修复(植树造林恢复)费用15089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对袁某、龙某某二人滥伐林木损害林业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探索“以碳代偿”,向重庆五中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袁某、龙某某二被告赔偿生态修复金近2万元,另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69000元用于购买碳汇减排量进行替代性修复。
对于这起“以碳代偿”新类型法律适用案件,重庆五中院与渝检五分院及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充分沟通,又专程与重庆市碳汇交易平台企业就碳汇项目合法性、碳汇司法合规性、“以碳代偿”模式有效性、碳汇交易认购程序等问题进行反复协商,充分论证了碳汇替代性修复的现实可行性之后,合议庭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
最终,二被告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承认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自愿用缴纳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购买重庆“碳惠通”项目二氧化碳减排量(CQCER)进行替代性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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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部署。“以碳代偿”可弥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损失,达到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将实现一个更大范围内温室气体平衡甚至减排,从而更好的用于抵消生态环境受损地的碳排量,与我国实施“双碳”战略的要旨完全契合。
“以碳代偿”,即违法行为人以认购碳汇的方式代偿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价值损失及应承担的相应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以碳代偿”具有多次多重修复的放大效应,即违法行为人将司法裁判的资金以当时的碳汇市场价格兑换成等值碳汇完成司法执行程序,实现第一次替代性生态修复;该笔碳汇可以再次在碳汇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实现第二次甚至多次替代性生态修复。
如果将单一案件执行所得的碳汇逐笔存入司法公益碳汇账户,累积到一定额度后便可“零存整取”,再次进入碳市场交易变现后用于实施异地替代性集中生态修复,如此便将原来单个案件分散、零星、不便于维护监管的替代性修复任务集中起来,异地选择一处场所实施,暨能发挥资金集中使用的效率,也能更好实现替代性修复的目的。异地集中替代性修复项目实还可以结合乡村生态振兴、法治教育、环保科普等内容建成一个多功能综合性的生态司法实践基地,以发挥集中修复效能的放大效应。
本案中,对环境功能损失的直接修复存在补植复绿修复周期较长、补种的幼树固碳能力较低、难以达到恢复原状的修复效果等客观情况,且二被告因自身原因限制无法进行直接修复,其自愿认购碳汇减排量用于替代性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购的重庆“碳惠通”项目自愿减排量经过了授权机关的核证,是统一市场中的规范碳汇,具有合法性。因此,重庆五中院依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以积极推动多元化修复性司法的创新。(重庆日报记者 黄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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