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关详细解答航材包修税收征管政策
2021-03-18 20:03:32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胡明珠责编:石丽敏

  国际在线重庆频道报道: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外开放的程度加深,航空产业飞速发展,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创新政策为依托,衍生出了“保税+租赁”、“保税+维修”等多种类型的航空产业模式。为促进航空运输业健康发展,结合《关于飞机航空器材包修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16年第6号公告),重庆海关解答了开展航材包修等业务细则。

  据了解,航材包修是当前国际民航业的新型维修业务,国内航空公司与境外包修服务供应商签订包修合同,包修方以修理航材或者交换航材的方式提供维修保障服务,国内航空公司按包修合同约定,分期向境外包修服务供应商支付包修费。海关只对包修合同项下实际支付的包修费征税,不对实际进出境航材征税。

  具体解答内容如下:

  问:航材包修涵盖哪几种方式呢?

  答:航材包修包括两种模式。一是修理航材方式,指国内航空公司的航材损坏后,送包修服务供应商维修,维修后再退还国内航空公司,航材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另一种是交换航材方式,指国内航空公司的航材损坏后,包修服务供应商向国内航空公司提供其他可用航材用以替换,可用航材和损坏航材的所有权发生互换。

  问:航材包修业务办理需要哪些流程呢?

  答:航材包修业务办理需先备案后申报。

  问:企业申请办理航材包修业务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呢?

  答:企业申请办理航材包修业务备案需要提供四类材料,包括航材包修合同、备件清单、书面说明以及航材包修业务情况表。

  问:材料准备好后企业提交到哪里呢?

  答:可递交到国内航空公司所在地的直属海关业务现场或者航材包修合同履行地的直属海关业务现场(以下称属地海关)。

  问:企业完成备案后,进行申报时需注意哪些事项?

  答:航材包修货物的申报,需就航材实际进出境货物和包修费纳税手续分别填制报关单。

  问:航材包修业务的税费是如何计算的呢?

  答:海关以各期实际进出境的航材分摊的包修费为征税对象,征税周期为国内航空公司按照包修合同约定的分期支付包修费周期。

  分摊的包修费计算公式为:当期每项实际进出境航材分摊的包修费=当期支付的总包修费×(该项航材实际货值/当期实际进出境航材总货值)

  税费计征公式为:关税=完税价格(每项航材分摊的包修费)×该项航材适用关税税率

  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该项航材适用增值税税率

  属地海关以申报清单为基础审查完税价格,按该项航材适用税率计征税款。

  问:纳税手续是如何办理的呢?

  答:国内航空公司应在《航材包修业务情况表》规定的支付包修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资料,向属地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一)《航材包修业务情况表》;

  (二)《航材包修维修费用申报清单》;

  (三)当期实际进出境航材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四)实际进出境航材的进出口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五)支付的包修费发票、包修合同;

  (六)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属地海关复核当期包修费分摊无误后,航空公司逐项申报当期包修费用。

  问:若包修合同签订为按月支付,但当月无实际进出境航材,该如何支付包修税费呢?

  答:可将当期包修费累计至有实际进出境航材时合并分摊。

  问:若包修合同中规定需在某个固定时间按照实际飞行小时数或其他约定参数对某段时间内的包修费进行调整,该如何支付包修税费呢?

  答:可将调整费用累计至下期包修费中合并分摊。

  问:若航材包修合同在执行期间发生变更了该怎么办呢?

  答:国内航空公司应在航材包修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后的航材包修合同、备件清单、书面说明(包括包修范围、维修方式、维修费用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等资料,重新填写《航材包修业务情况表》向原提交的属地海关办理包修业务变更手续。

  此外,重庆海关友情提示,航材包修合同执行完毕后,需在1个月内到属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文 舒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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