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重庆频道消息(田渝兵):7月27日,重庆涪陵区公安局联合涪陵区法院、检察院、渔政等单位开展长江流域“禁渔”宣传工作,增强群众对禁渔期各项政策、法规及增殖放流水生物种的了解,提高全民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意识。
工作人员宣讲“禁渔”的相关政策 供图 涪陵区公安局
“长江已经进入10年禁渔期……”当日上午,联合宣传人员采取悬挂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等多种形式,向过往市民普及相关知识,积极鼓励广大市民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在发放宣传资料的同时,执法人员还向市民解读《渔业法》,揭露非法捕捞的危害。市民周超听过介绍后表示,不少人认为鱼是可以随时捕捞的资源,殊不知非法捕捞对生态环境和水体质量都会产生极大危害,他一定会谨遵法律法规,同时向亲朋好友多科普、多提醒。
据悉,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涪陵区境内长江、乌江干流及其河汊,小溪河、麻溪河、后溪河、龙塘河、碧溪河、止桥河、梨香溪、龙潭溪、犁鸳溪、珍溪河、渠溪河等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进行捕捞作业。
据涪陵区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从7月1日起,警方启动为期3年的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特别是重点打击“电毒炸”(电鱼、毒鱼、炸鱼)、“绝户网”(网眼极小、大小鱼通吃)、“三无船”(无船号、无船证、无船籍)等违法行为。同时,公安机关还将针对收购或代为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重点查处以野生鱼为经营对象的餐饮场所。
涪陵区公安局警方表示,为维护渔业资源和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切莫贪图一时口腹之欲让非法捕捞、运输、经营长江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不法分子有利可图,更勿“亲自上阵”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渔业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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