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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

2017-12-20 13:59:21 | 来源:重庆日报 | 编辑:高爽 | 责编:石丽敏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评价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办理、评价和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有权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本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依法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答复和落实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大会秘书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受理、交办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受理、交办、督办和协调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领导,对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条件。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代表联系组和专业组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保障。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走访、接待人民群众,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小组活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等方式,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有关机关、组织的工作情况,围绕本市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应当在深入调查、认真研究相关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应当在会前做好准备。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可以由代表多人联名提出,也可以由代表团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代表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经全团代表充分讨论,并由代表团团长签字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

  第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做到条理清晰,内容明确具体,一事一议。不同的事项和问题,应当分成若干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涉及具体的司法案件或者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属于检举、申诉、控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十条 代表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将建议、批评和意见文本纸质件及其电子件交代表团或者代表联系组记录、核对后提交。

  第十一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且符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相关要求的,可以转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二条 代表要求撤回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提出。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经撤回,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三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受理,通过重庆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交办。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负责受理,并在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重庆市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交办。

  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应当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复核。对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合并处理,并告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对属于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向代表说明情况后,退回代表或者转有关部门作工作参考。

  第十四条 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和有关机关、组织的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承办单位:

  (一)代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

  (二)代表对行政机关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办理。涉及特别重大事项的,由市人民政府办理。

  (三)代表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四)代表对其他机关、组织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相关机关、组织办理。

  第十五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时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需要分别办理的,应当分别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不得自行转办、滞留和延误。经同意后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自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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