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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2017-07-11 13:02:05 | 来源:重庆日报 | 编辑:刘诗扬 | 责编:赵滢溪

  原标题:本月起我市启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社会民生】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7月10日,记者从重庆市人力社保局获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近日发布,自7月1日起,我市启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该方案明确,按照“市级统筹、分级管理,总额预算、缺口分担,目标考核、确保支付”的原则,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为国家全面推开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提供经验。

  方案主要有6个方面内容,总结起来就是“五统一,一不变”:

  一是统一参保登记。随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是统一基金征缴。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按照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三是统一基金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各区县(自治县)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基金实际结余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模式。

  四是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对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统筹管理。进一步完善全市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在协议内容中增加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

  五是统一经办和信息系统。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经办管理,进一步规范经办流程,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确保生育医疗费用及时结算。

  六是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记者 黄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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