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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发布通告加强"无人机"飞行管理
华龙网讯:5月10日,记者从重庆市公安局获悉,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重庆市公安局今日就加强重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发布通告,通告如下:
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未经批准,严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以下区域上空飞行:
(一)民用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 公里、跑道两端20公里范围内的机场净空保护区;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区域;
(三)通讯、供水、供电、能源供给、危化物品储存、大型物资储备等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防控目标区;
(四)车站、码头、港口、商圈、街道、公园、大型活动场所、展览馆、学校、医院、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区域;
(五)政府公告进行临时管制的区域。
三、违反规定在上述区域内飞行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俗称“无人机”)“黑飞”干扰民航班机起降、偷拍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为此,重庆市公安局制定发布《关于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的通告》,记者就此采访了重庆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
1.通告所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具体指什么?是否包括航空模型、玩具遥控飞机等?
答: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制定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
真正意义的无人机不包括航空模型、玩具遥控飞机。未经批准,航空模型、玩具遥控飞机均不能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运行。
2.问:无人机“黑飞”是指什么?有哪些危害?
答: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未向国家飞行管制部门提出临时空域和飞行计划申请,或未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的无人机违规飞行均为“黑飞”。
无人机“黑飞”危及飞行安全,尤其是在净空区内危害极大。根据相关实验,一只重1.8千克的鸟与一架飞行速度为960公里/小时的大飞机相撞,产生的冲击力比炮弹还大。一般的消费级无人机的重量为1.5千克至150千克,通常由质地坚硬的材料制成,无人机若与高速飞行的飞机相撞,严重时可能造成机毁人亡的惨剧。另外还可能造成地面人身财产安全(坠机落体),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等。
3.未经审批不得飞行无人机,有什么法律依据?
答: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联合制定的行政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明确规定了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及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均应当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空域,以及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等。因此,《通告》要求未经依法审批不得飞行无人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4.在《通告》确定的禁飞区域以外飞行无人机,是否不需要批准?
答:在《通告》确定的区域以外飞行无人机仍然必须经过批准。在《通告》确定的区域范围内未经批准飞行无人机,一旦发生危害后果,往往较为严重,因此,《通告》强调了未经批准不得在这些区域上空进行无人机飞行活动,属于对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强调,意味着这些区域属于严管严控范围,但并不是说在这些区域以外飞行无人机不需要批准。
5.如需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准备哪些材料,提前多久,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答: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当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经批准后实施。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5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临时空域申请部门:西部战区空军参谋部航空管制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四)飞行活动性质;
(五)其他有关事项。
飞行计划申请部门:民航重庆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飞行单位;
(二)飞行任务性质;
(三)机长(飞行员)姓名、代号(呼号)和空勤组人数;
(四)航空器型别和架数;
(五)通信联络方法和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
(六)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
(七)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间;
(八)飞行气象条件;
(九)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
(十)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6.如医疗救援、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等紧急需要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可否事先报备,事后补齐相关审批手续?
答:遇有紧急情况,可以申请临时飞行计划,必须先申请,批准后实施。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或者其他紧急任务的,可以提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临时飞行计划申请最迟应当在拟飞行1小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起飞时刻15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7.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飞行的,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答: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执照的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
(二)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
(三)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
(四)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的。
8.通告所指的“民用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20公里范围内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具体涉及我市哪些区域?
答: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和《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相关规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为每条跑道两端20公里、两侧10公里范围
(1)江北机场净空保护区主要涉及江北区、渝北区、渝中区、南岸区、北碚区五个区,在划定的区域内禁止放飞无人机。
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溪街道、回兴街道、金山街道、天宫殿街道、仙桃街道、鸳鸯街道、人和街道、双凤桥街道、翠云街道、龙山街道、龙塔街道、宝圣湖街道、悦来街道、两路街道、王家街道、龙兴镇、古路镇、统景镇、木耳镇、兴隆镇、玉峰山镇。
北碚区:三圣镇和复兴镇。
江北区:大石坝街道、观音桥街道、华新街街道、五里店街道、铁山坪街道、郭家沱街道、江北城街道、寸滩街道、鱼嘴镇。
渝中区:朝天门街道、解放碑街道、上清寺街道、南纪门街道、七星岗街道、菜园坝街道、两路口街道、大溪沟街道、大坪街道、化龙桥街道。
南岸区:南坪街道、龙门浩街道、海棠溪街道、弹子石街道、南山街道、天文街道、峡口镇、鸡冠石镇、长生桥镇、涂山镇、迎龙镇、广阳镇。
在这里,最为重要的是江北嘴、朝天门、洋人街、南滨路、北滨路、南山风景区、大剧院、海尔路和渝北片区等。
(2)万州机场净空保护区涉及具体区域:
乡镇:天城镇、高粱镇、李河镇、熊家镇、太龙镇、白羊镇、长岭镇、太安镇、长滩镇、新田镇、龙驹镇、九池乡、茨竹乡
街道:沙河街道、周家坝街道、钟鼓楼街道、太白街道、高笋塘街道、牌楼街道、双河口街道、龙都街道、陈家坝街道、五桥街道、百安坝街道
(3)黔江机场净空保护区涉及具体区域:
舟白街道
路东居委:1、2、3、4、5、6、7、8、9、10、11、12组;石门居委:1、2、3、4、5、6组;县坝居委:1、2、3、4、5、6、7、8组;舟白居委:1、2、3、4、5、6、7组;箭坝居委:1、2、3、4、5、6、7组;丛 山 村:1、2、3、4、5组;五台居委:1、2、3、4、5组;武陵山居委:1、2、3、4、5、6、8、9、10组
正阳街道
桐坪居委: 5组;积富居委:1、2、3、4组;朝阳居委:1、2、3、4组;群力居委: 3、4组;团结居委: 2、4组
城东街道
杉木居委:1、2、3、4组;官坝居委:1、2、3、4组;下坝居委:1、2、3组;金桥居委:1、2组;文汇居委:1、2、3、4、5组;南海城居委:1、2、3组
城南街道
南沟居委:1、2、3、4、5、6组;沙坝居委:1、2、4组;黑山居委:1、2、3、4、5组
中塘乡
兴泉村:1、2、3、4、5、6、7、8、9、10、11组;迎新村: 1、2、3、4、5、6、7、8组;双石村:1、2、3、4、5、6、7、8、9组
邻鄂镇
邻鄂村: 5、7、8组
水田乡
龙桥村: 1、3、4组;大塘村: 7组;水田居委: 3、5、6组
冯家街道
鱼滩居委:1、2、3、4、5、6、7组;照耀居委:1、2、3、4组;桂花居委:1、2、3、4、5、6、7、8组;马林村:1、2、3、4、5组;中坝居委:1、2、3、4、5、6;组桥南居委:1、2、3、4、5、6组;寨子居委: 3、4、5、6、7、8组
水市乡:水市雷达站片区
小南海镇:八面山片区
9.市民如发现违规使用“无人机”,应向哪个部门举报?
答:市民如发现有无人机违规飞行的,可以向民航重庆安全监督管理局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10.针对 “黑飞”无人机后,相关部门将如何处置?
答:国家明确规定了无人机管理的职责。空军负责空域划设及监管,组织对空中不明情况的查证处置,参与违法违规飞行活动的地面查处;民航负责无人机登记、驾驶员管理、飞行管理、飞行审批报备,对违规飞行活动进行地面查处;地方公安机关负责违法违规飞行器降落后的秩序维护和现场处置,配合有关单位对违法违规飞行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另外,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可以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无证驾驶行为给予治安处罚。
针对无人机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空管委组织起草了《无人机飞行管理规定》《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等文件,对无人机的登记、飞行管理、空域使用等作出了全面规定,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公安部起草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其中新增了对无人机违法飞行的治安处罚条款,也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公安机关在具体处置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给予治安处罚,其他情况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1.利用无人机实施违法行为会受到怎样处罚?
答:不论是否经过批准,利用无人机实施扰乱单位秩序、寻衅滋事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都有权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特别是在《通告》确定的区域内,因其违法飞行活动易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罚。另外,驾驶(操控)无人机的人员未取得操作(驾驶)资格证明文件的,公安机关亦有权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2.对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或在禁飞区域以外飞行“无人机”的,对飞行高度可有明确要求?
答:《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相关规定,无人机的任何飞行行为都必须经过批准后实施,使用者提交飞行计划申请时要对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明确限定,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批准的要求执行。
13.公民如想咨询无人机使用相关事宜,应向哪个部门咨询?
答:应向民航空管部门咨询。其中,民航重庆监管局的负责部门为空管处,联系电话为:67152603;民航空管局重庆分局的负责部门为运行管理中心,联系电话为:88909935
14.已经购买的无人机,是否需要登记备案?
答:需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记者 阙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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