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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万人受惠 重庆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标准

2017-08-04 17:06:41 | 来源:国际在线 | 编辑:高爽 | 责编:石丽敏

  国际在线重庆频道消息:8月4日,重庆市民政局透露,由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印发通知,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从4月1日起执行。此次调标后,城乡低保差距将由以前的1:0.65缩小到1:0.7,惠及城乡低保对象93万余人和特困对象18万余人。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从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00元,增长8.7%;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从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50元,增长16.7%;城乡低保中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的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从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100元,增长66.7%。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50元,增长8.3%。

  低保对象支助每年增加1亿元

  全市修订《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实现应保尽保。通过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5个方面的调整变化,全市将新增低保对象3.2万人左右,同时减少4000人左右,实际增加2.8万人左右,每年将增加支出1亿元左右。

  家庭成员方面。将“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未婚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未婚子女和因病因残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修改为“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将“复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修改为“复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家庭收入方面。将工资性收入可适当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将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规模化种植、养殖除外)收入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常住居民经营净收入中的第一产业指标为核算基数。

  家庭财产方面。明确储蓄性保险超过低保标准12倍、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不能获得低保。

  消费支出方面。明确义务教育阶段缴纳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以上(含)的,不能获得低保。

  此外,还明确了“支出型贫困”,即申请低保的家庭,其贫困状况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大疾病等增加的长期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

  自然灾害救助6大项目

  出台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确定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塌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物资救助等6大救助项目以及救助对象与救助标准。应急救助对象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应急救助标准为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倒塌、严重损坏房屋(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恢复重建,按5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0000元。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市级老年人和残障人保障标准最高增400元

  提高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市级老年人和残障人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市救助管理站供养流浪乞讨人员保障标准,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保障标准将由此前的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200元;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1000元;重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1000元。市级老年人和残障人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800元。救助管理站供养流浪乞讨人员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20元提高到460元。

  困难家庭新大学生救助标准不低于3000元

  出台困难家庭大学生就学临时救助政策,确保全市不出现因家庭贫困而让学生辍学或失学。凡是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孤儿、困难优抚对象等困难家庭的子女上大学,接到学校录取通知书后,就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个人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查后、区县民政局审批后均可获得就学救助。其救助标准不低于各区县标准,原则上每名新大学生不低于3000元。(供稿重庆市民政局编辑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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