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一站式”申请
2021-01-12 09:15:47来源:重庆日报编辑:付意菲责编:冯钰颖

  原标题: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一站式”申请 重庆全国首创缩短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和签发时间,最快1至2天可发出

  重庆日报讯 (记者 黄乔)1月11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高法院获悉,近日,市高法院、市公安局、市妇联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市建立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工作机制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在全国首创“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机制,大大缩短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时间和签发时间,如果证据充分,最快1至2天可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家暴实施者和受害人之间牢固筑起一道“隔离墙”。

  市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但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加之“法不入家门”“家丑不外扬”的沉疴陋习,一旦家庭暴力发生,如果受害人不主动报告,法院很难发现并及时介入,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针对这一突出问题,市高法院联合市公安局和市妇联印发纪要,创新提出“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机制,着力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反家庭暴力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法院、公安、妇联等部门职能优势,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与救助服务的时效性,如果证据充分,最快1至2天可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申请模式上,纪要规定,对遭受家庭暴力行为或者面临家庭暴力风险的,派出所在接处警、妇联组织在接待群众时,协助受害人通过重庆市智慧法院易诉平台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若易诉平台运行不畅时,应协助当事人通过本人手机登录法院相关平台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填写的人身保护令申请表;报警回执或自述报案材料;伤情照片或相关病案材料。

  派出所在报警回执中注明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核查情况。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后,再通过重庆智慧法院易诉平台委托派出所或者妇联组织向当事人送达。

  此外,纪要还明确了法院、公安、妇联各自工作职责。人民法院指定专门的审判团队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高效地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定期进行回访,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情况。公安机关在接处警过程中,发现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风险的,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指导协助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登录易诉平台自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审查材料。妇联组织畅通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多种诉求渠道,指派妇联干部协助受害人填写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表,并通过重庆智慧法院易诉平台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截至2020年底,全市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996件,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786件,有力地震慑、教育、惩罚了施暴者,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一站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机制>>>

  1 对遭受家庭暴力行为或者面临家庭暴力风险的,派出所在接处警、妇联组织在接待群众时,协助受害人通过重庆市智慧法院易诉平台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 若易诉平台运行不畅时,协助当事人通过本人手机登录法院相关平台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填写的人身保护令申请表

  ●报警回执或自述报案材料

  ●伤情照片或相关病案材料

  3 派出所在报警回执中注明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核查情况。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后,再通过重庆智慧法院易诉平台委托派出所或者妇联组织向当事人送达

  资料来源:市高法院

  典型案例>>>

  案例一:男性也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刘先生(化名)与被申请人王女士(化名)于2017年结婚,婚后育有1女。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

  2019年10月,王女士在公路上对刘先生打骂,还把刘先生父母购买的电视、冰箱等砸烂。刘先生多次报警,并在当月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

  2020年2月以来,王女士多次殴打、威胁、辱骂刘先生及家属,为了有效保护刘先生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刘先生于2020年3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认为,依据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与受害者的相互关系,家庭暴力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成年子女对年老父母的家庭暴力等。丈夫对妻子的家庭暴力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而在某些家庭中处于弱势一方的丈夫被妻子施暴的现象却容易被社会忽视。本案中,丈夫经常遭受妻子的威胁和辱骂,妻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其丈夫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为此,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记者 黄乔)

  案例二:经济控制也是家暴行为

  申请人梁女士(化名)与被申请人张先生(化名)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婚后夫妻二人对家庭事务进行了分工,张先生负责外出工作赚取家庭生活费用,梁女士当全职太太照顾家人饮食起居。

  自2010年起,夫妻常为日常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9年,张先生提出与梁女士解除夫妻关系,梁女士不同意。张先生遂于1月起将梁女士母子的生活费用从原来每月4000元降至每月2000元。2019年5月,张先生到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张先生再次将梁女士母子的生活费由每月2000元降至每月1000元。

  因张先生支付的生活费用无法负担梁女士与儿子的日常生活开支,对梁女士母子造成极大的生活困境及精神压力,梁女士于2019年8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丈夫停止侵害行为,按月足额支付生活费用。

  巴南区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有扶养扶助的义务,对共有财产拥有平等的处分权利。本案中,张先生通过两次降低梁女士母子生活费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经济控制,意图迫使梁女士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是对梁女士施加了经济暴力和精神暴力,侵害梁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梁女士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最终,法院裁定:张先生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于每月30号前按照重庆市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支付梁女士母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费用2013元(不包含孩子教育医疗等费用开支)。如张先生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黄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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