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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整治污水偷排偷放行为专项行动正式启动

2019-03-08 10:15:41 | 来源:华龙网 | 编辑:欧平淑 | 责编:石丽敏

  原标题:@“三江”干流沿岸24个区县 整治污水偷排偷放迫在眉睫!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3月7日13时30分讯(记者 林楠)7日,重庆生态环境局召开“整治污水偷排偷放行为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标志着专项行动正式启动。此次行动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处罚、约谈、督办、追责等规定贯穿整个专项行动全过程,全市多个相关单位将联动成立督察组对各区县自查情况进行暗查。

  较“利剑执法”专项行动 重点检查范围扩大至24个区县

  从2017年开始,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了“利剑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检查了花溪河、梁滩河、临江河等五条河流,聚焦“散乱污”企业,取得了相应的成效。而近期的暗访中,工作人员发现仍然存在偷排偷放问题,因此将把这一问题作为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此次专项行动是以查处工业企业、水务集中处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医疗机构、“三江”干流沿岸24个区县1公里范围内“小散乱”企业污水偷排偷放展开,在检查范围上与去年的11个区县相比,增加了13个区县。

  重庆市生态环境执法总队副总队长杨雪春告诉记者,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检查范围包括:工业企业;城市及镇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特别是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的4个化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医疗机构;餐饮行业;洗车场;建筑工地;船舶;长江、嘉陵江、乌江“三江”干流重庆段沿岸24个区县1公里范围内“散乱污”企业等。

  针对以下行为,专项行动将重点打击。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水;无污染治理设施直排污水;超标排放污水;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未正常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者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及排放船舶残油废油、违规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餐饮趸船未配套污水、垃圾集中收集设施,或者未将产生的污水、垃圾集中收集上岸处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非应急情况下溢流或配套管网溢流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水。

  全市多部门联动成立核查组 4-5月将暗查各区县自查效果

  发布会上明确了专项行动的工作步骤,3月起,正式展开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

  4月至5月为自查暗查阶段。杨雪春指出,各区县要根据行动范围,对本辖区范围内污水偷排偷放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治措施;责令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污水偷排偷放违法行为;对涉嫌行政拘留或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多部门组成核查组,对污水偷排偷放情况和各区县自查效果进行暗查。

  6至10月为集中整治阶段。各区县根据排查和查处情况,分类梳理,依法督促违法排污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在停止排污前提下,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确因问题严重,污染物排放达标无望的,依法责令关停。对污水处理设施、管网等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的,要着力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实现污水应收尽收。杨学春表示,与去年的利剑执法专项行动相比,今年的行动将更加侧重于整治。

  11月至12月为巩固提高阶段。对企业主观故意实施偷排偷放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依法严厉查处;对因污水处理设施、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导致污水直排的,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实施限期整改或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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