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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出台《条例》保护名城名镇名村 延续历史文脉

2018-08-31 14:18:57 | 来源:人民网 | 编辑:高爽 | 责编:石丽敏

【聚焦重庆】【文化 标题摘要】渝出台《条例》保护名城名镇名村 延续历史文脉

重庆市规划局供图。

  人民网重庆8月28日电(胡虹)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见证了城市生命历程,是城市特色的重要体现、城市文明的现实载体。为了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延续城市文脉,28日,记者从重庆市规划局获悉,9月1日起,《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

  重庆历史文化资源丰富,建城 3000年,定名800年,是山环水绕、江峡相拥的山水之城,是1986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优秀的人文精神积淀,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截至目前,包括6个历史文化街区、20个传统风貌区、18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28个市级历史文化名镇、1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28个市级历史文化名村、74个中国传统村落、176处历史建筑、25908处不可移动文物等。

  如何保护这些历史文化资源,如何留住重庆记忆?《条例》实施后,可有效解决历史文化保护责任不清、保护规划刚性不强、保护措施不力等问题。

  明确责任分工 保护资金专项管理

  据介绍,《条例》共7章65条。针对因权责不清导致保护工作滞后,保护管理效能不高等问题,《条例》细化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明确了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区县(自治县)、乡(镇)三级管理体制,以及各级政府的职责分工,同时还规定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为保证政府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工作上的投入,《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项目安排,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建立保护名录 未登记资源预先保护

  同时,《条例》设立了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系列制度。建立保护名录制度,明确了纳入保护名录的对象,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等七类保护对象的认定标准及批准程序。同时,建立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制度,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普查。

  不仅要保护已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资源,《条例》还建立了暂未登录对象预先保护制度,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保护,并及时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及其保护责任,并规定预先保护通知送达之日起满一年,预先保护对象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决定自行失效,防止未登录对象在申报过程中发生损毁。

  资源修缮受监督 历史建筑可依法转让

  为了督促历史文化资源修缮工作开展,《条例》规定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明确了保护责任内容。并督促修缮,规定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在明确了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修缮费用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向区县政府申请资金补助及设计方案援助。

  此外,《条例》设立保护与利用专章,对人口结构调整、业态策划、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交易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依法转让、抵押和出租等形式进行保护利用,并鼓励通过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减免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奖励容积率等方式促进保护利用,实现保护与利用的统一,实现历史文化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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