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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实惠多 新修订《重庆市献血条例》6月1日实施

2018-05-29 15:27:11 |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编辑:高爽 | 责编:石丽敏

  国际在线重庆频道报道(朱明达):5月29日,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召开《重庆市献血条例》媒体见面会。据了解,2017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会议透露,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18年6月1日实施。

  据介绍,《条例》修订秉承“社会广动员、全民齐参与、政府增保障、血站优服务、百姓得实惠”的立法理念,修订后的《条例》共增加了15条,删除了7条,修订了29条,整合了10条,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44条。

【CRI专稿 列表】百姓实惠多 新修订《重庆市献血条例》6月1日实施

会议现场 朱明达 摄

  政府保障献血工作推进

  据介绍,2013年清理议事协调机构时,重庆市从上到下取消了“献血办”,使得重庆市采供血工作没有一个多部门协作的平台。此次《条例》修订,增加了政府职能并对献血工作体制和责任分工进行了完善:一是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献血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保障,并规定政府要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跨区县(自治县)的采供血工作,定期研究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是明确各级政府对血站经费予以全额保障。  

  百姓实惠多

  重庆市现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以及单位未完成上年度献血计划的、无工作单位的、外地来本市就医的公民,临床用血时按照临床用血费用的3倍支付用血补偿金,这就是用血补偿金制度。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这一制度。

  据了解,现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献血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在本市献血的无偿献血证书,按下列规定免费用血。一是献血后五年内,可免费享用献血量三倍的血量;二是献血五年后,可免费享用献血等量的血量;三是献血量累计满六百毫升以上的,十年内免费享用所需血量;四是献血量累计满八百毫升以上的,十五年内免费享用所需血量;五是献血量累计满一千毫升以上的,终身免费享用所需血量。《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其家庭成员按献血量等量免费医疗临床用血。修订后的《条例》取消献血者临床用血免交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成本费用的数量及年限限制,同时还取消献血者直系亲属按献血者的献血量等量使用的年限限制。

  现行《条例》规定临床用血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代收,符合免交条件的,由用血者凭相关材料到献血的血站申请退还。修订过程中社会反映目前的退还程序比较复杂,按照“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要求,修订后的《条例》对核销用血费用的方式进行了调整,即:市内就医的参保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用血,按医保政策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就诊的医疗机构核销;未参保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用血,由医疗机构全额核销;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用血的,由就诊的医疗机构全额核销。市外就医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属于参保对象的,按异地医保政策报销采供血成本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发放无偿献血证的采供血机构核销;不属于参保对象的,采供血成本费用由发放无偿献血证的采供血机构核销。

  血站服务进一步优化

  此次修订强化了对血站的管理,保障血站能够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一是在每个区县(自治县)应当至少设置1座献血屋,逐步改善重庆市自愿无偿献血主要依靠流动采血车,而流动采血车空间又很局促的现状,努力为献血者提供更好的献血环境;二是要求血站工作人员上岗时,要佩戴证件,使用文明用语,规范执业;三是要求血站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四是要求血站加强财务管理和信息公开,接受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的监督。  

 社会广泛动员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周林介绍,自愿无偿献血是全世界普遍认同并推行的一种安全有效的保障临床用血的供应方式,但是目前在社会上对这项工作还存在一些误解,比如有人认为献血有伤“元气”、有害身体,献血会感染疾病,甚至还有人将献血等同于“卖血”,这些错误认识严重制约和阻碍了重庆市自愿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因此,此次修订增设了“第二章 宣传和动员”,强化对自愿无偿献血工作的教育、宣传和引导,并且从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血站、医疗机构、媒体和社会各方面都进行了制度设计,希望能够在全社会形成“认识血液科学常识、了解献血基本知识、认可无偿献血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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