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黔江|涪陵|渝中|江北|南岸|北碚|渝北|巴南|长寿|江津|合川|永川|南川|綦江|潼南|大足|璧山|铜梁|两江新区

丰都|垫江|武隆|忠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石柱|秀山|酉阳|彭水|城口|荣昌|开州|梁平|大渡口|沙坪坝|九龙坡|万盛 

首页>重庆频道> 要闻>正文

重庆市安监局联合多部门出台安全生产新规

2018-04-18 09:52:28 | 来源:重庆日报 | 编辑:高爽 | 责编:石丽敏

  原标题:强化执法 落实责任 市安监局联合多部门出台安全生产新规

  4月17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政府安委会2018年一季度全市安全生产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市安监局与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今后安全生产领域违反国家规定因而导致事故的人员,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工作人员,不管是单位负责人还是一线工人,除了面临民事赔偿和行政罚款,还有可能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重庆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完全衔接了。”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解释,今后安监部门在行政执法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一旦发现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将把线索移交到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该负责人表示,当前重庆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很严峻,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主要负责人、管理人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缺乏敬畏的情况依旧很突出。

  事实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有三种法律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该负责人说,在具体的安全生产执法实践中,刑事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对责任人员未起到震慑作用,在具体的责任追究过程中往往也出现“国企不怕罚款、民企不怕处分”的怪象。

  据了解,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因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死亡一人、重伤三人、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都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由于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原因,部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民事赔偿后只进行了行政处罚而没有移交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强化执法、落实责任,补短板,市安监局联合多部门出台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

  这一规定的出台意味着,今后凡是在重庆市违反国家规定因而导致事故的人员,除了面临民事赔偿和行政罚款,还有可能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事故不再是只需缴纳罚款“花钱买平安”“花钱了事”。

  据透露,目前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一线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事故的,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企业管理人员或者相关负责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导致事故的,可能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三,出资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事故的,可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四,其他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事故的,可能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罪名。

  该负责人表示,该规定已于今年1月10日开始执行,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更加自觉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各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记者 余虎 陈波)

  相关新闻>>>

  重庆市一季度生产安全事故“双下降”

  4月17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政府安委会2018年一季度全市安全生产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一季度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2.3%、15.2%,未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据通报,一季度,全市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64起、死亡173人,同比减少23起、减少死亡31人,分别下降12.3%、15.2%;其中较大事故2起、死亡6人,同比减少2起、减少死亡7人,分别下降50%、53.8%。未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此外,从全市14个重点行业领域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性火灾、农业机械、渔业船舶5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现了零死亡。

  38个区县以及两江新区和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中,有2个区域零死亡,其余39个没有发生较大事故。(记者 陈波)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