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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印发《重庆市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办法》

2017-12-08 15:25:23 | 来源:重庆日报 | 编辑:高爽 | 责编:石丽敏

  近日,中共重庆市委印发了《重庆市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全市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办法》全文如下:

  重庆市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进一步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区县、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全面巡视。

  区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单位党组织进行全面巡察监督。

  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巡察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巡视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巡视工作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个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巡视工作条例》,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推动党内政治生态实现根本好转,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提供坚强保证。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市委巡视工作接受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市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市纪委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联系巡视工作的市纪委副书记、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和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巡视办为市委工作部门,设在市纪委。

  第七条 市委设立巡视组。市委巡视组(以下简称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局)长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

  巡视组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八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九条 巡视办应当会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及有关市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巡视组组长库和专业人才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巡视机构工作人员的选配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突出政治标准,同时应当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巡视干部配备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固定加抽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到巡视机构挂职锻炼的工作机制,把巡视机构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平台。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巡视干部,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保持队伍的整体活力。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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