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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精准救助 重庆率先统一规范临时救助标准

2017-10-12 14:14:02 | 来源:国际在线 | 编辑:刘诗扬 | 责编:石丽敏

  国际在线重庆频道消息: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机制,近日,重庆市民政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率先在全国省级统一规范临时救助标准,惠及上百万困难群众。

  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救助对象分为4类,包括特困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其他家庭或个人。

  重特大疾病救助方面,特困人员、孤儿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6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30—5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其他家庭或个人由各区县(自治县)视情确定。

  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特困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意见》要求申请救助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特困人员、孤儿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其他家庭或个人由各区县(自治县)视情确定。

  《意见》规定,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特困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家庭或个人由各区县(自治县)视情确定。

  《意见》还要求全市各区县(自治县)要全面推进网上申请审批,通过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受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和救助情况信息化管理,做到申请要素齐,审批手续全,救助情况清,数据统计准,确保申请简便,审核及时,审批透明,救助精准。(供稿 重庆市民政局 编辑 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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