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黔江|涪陵|渝中|江北|南岸|北碚|渝北|巴南|长寿|江津|合川|永川|南川|綦江|潼南|大足|璧山|铜梁|两江新区

丰都|垫江|武隆|忠县|云阳|奉节|巫山|巫溪|石柱|秀山|酉阳|彭水|城口|荣昌|开州|梁平|大渡口|沙坪坝|九龙坡|万盛 

首页>重庆频道> 法制安全>正文

内鬼用680万公款炒股 渝中警方揭开“股神”画皮

2017-09-08 15:34:28 | 来源:国际在线 | 编辑:高爽 | 责编:石丽敏

  国际在线重庆频道消息:“你们破案神速,为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用行动营造了‘亲商、安商、护商’良好氛围,我们在这里投资发展更有信心!”9月5日上午,某纸业公司领导来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将一面印有“服务民企保驾护航”的锦旗送到办案民警手中,握着民警的手激动地说。

  据了解,某纸业公司业务员贺某,利用公司容许下级经销商及工厂可以拖欠2、3个月货款的漏洞,在不到三年时间非法占有公司货款累计金额达680余万元。案发后,渝中警方迅速将贺某抓获。

已过审【法制安全 列表】男子沉迷炒股 利用公司漏洞侵占680余万元获刑

某纸业有限公司领导向渝中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赠送锦旗。

  接案后,经侦支队民警高度重视,立即立案调查。据该公司驻重庆办事处区域胡经理告诉办案民警,贺某为本公司业务员,一直从事公司纸制品的销售工作。贺某负责的一个大的客户来公司,声称该公司己将货款付给业务员贺某,而且还多付了50多万的预付款。可胡经理发现,公司账户上根本没有这笔钱,胡经理立即联系贺某负责的所有客户,发现竟然有680万的缺口,联想到消失的贺某,胡经理意识到问题严重性,便立即报了警。

  了解事情经过后,办案民警一边寻找贺某去向,一边调查取证。据办案民警介绍,贺某作案时间跨度长,涉及资金、货物流量大,且涉及多家下级经销商和工厂,情况复杂,案件查处量大,且作案资金流向难以查明。

  针对这些问题,办案民警细心收集各种证据,并走访调查了经销商和下级工厂,在对贺某涉案资金的认定问题上,民警整理了几百页各类凭证和个人银行交易流水帐,对其中内容仔细甄别,逐个排除,并询问相关人员,汇同司法审计机构进行仔细核算,最终落实了涉案金额为680余万元。

  证据确凿,正待民警准备对贺某实施抓捕时,贺某竟然投案自首了。原来,准备逃逸的贺某见民警调查取证如此神速,自觉潜逃无望,只得乖乖投案自首。

  据犯罪嫌疑人贺某供述,其在读大学时就开始炒股,赚的多赔的少,在同学中号称“股神”。工作后,还把老婆和朋友的钱陆续投到股市里,但股市一直低迷。 2010年3月,贺某进入该纸业有限公司驻重庆办事处担任片区业务员。2014年下半年,贺某利用公司容许下级经销商及印刷厂可以拖欠2、3个月货款的漏洞,共计侵占公司的货款约680余万元。这680万元全都用来炒股,而且全部亏损。

  贺某告诉办案民警,因为自己手里没有多少钱,但又想多赚点钱,将侵占公司的钱补上,所以就通过多下单的方式将公司的货物拿出去低价卖掉,并将卖掉的钱投入股市,但最终也都亏本了。“一开始想过还钱,自已通过核算,竟然侵占了600余万元,已经没有能力还钱。”贺某很后悔地对办案民警说。但是,此时醒悟为时已晚,贺某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渝中警方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 为民企保驾护航

  在分析贺某犯罪动机时,民警认为,其主要心态是心存侥幸,法律意识淡漠,利用公司管理漏洞,为了快速发财铤而走险,以“配资炒股”的方式侵占公司财物,最终因为无力偿还其侵占的公司财物而走向了犯罪的深渊。

  渝中警方提醒企业:职务侵占犯罪的发生和发展与公司、企业的整体管理、运作密切相关,公司、企业要加强自身内部的规范和管理,采取各种措施约束和控制员工行为,才能从根本上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要严把用人关,除了考虑业务能力外,更要考察人员的道德品质;加强员工教育,法制培训,教育员工懂法、守法,培养职业道德观念;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形成依法办事、制度管人的现代企业管理体系;针对财物管理、货物流转、合同签订等重要环节建立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企业一旦发现员工有职务侵占的行为,绝不能姑息迁就,对情节轻微的要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给与处罚,对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固定并提供证据和线索,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据悉,自8月28日重庆市公安局推出30条服务民营经济新举措后,渝中警方迅速行动,坚决贯彻落实30条服务民营经济新举措,各执法部门根据业务范畴和渝中辖区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严厉打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直接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和串通投标、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经济犯罪,创造公平公正的生产经营环境。(供稿 图/文 渝中区公安分局 编辑 高爽)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