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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区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路检工作

2017-08-04 11:34:03 | 来源:重庆日报 | 编辑:刘诗扬 | 责编:石丽敏

  8月3日,从重庆市沙坪坝区环保局获悉,为促进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市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进一步加强交通污染防治工作,沙坪坝区制定了《实施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路检工作方案》,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路检工作。今年1月至7月,沙坪坝区已路检抽查在用机动车6233辆,其中检测合格率为98.1%。

  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于4月12日向我市反馈督查意见时提出:“交通造成的大气污染呈加重趋势,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460万辆,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油品质量不达标造成的污染日益凸显。”

  沙坪坝区环保局综合科主任科员苏云飞介绍,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机动车尾气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沙坪坝区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要求,制定了《实施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路检工作方案》。

  2日上午,在位于西永的尾气排放路检点,由公安、环保及市政工作人员组成的联合执法队对过往车辆尾气排放情况进行了抽查。记者在现场看到,当一辆大型柴油车在检测区域停稳后,一名检测人员将采样探头伸入排气口,另一名检测人员则蹲在废气分析仪前等待检测结果。检测人员刘学柯介绍:“检测一辆车平均耗时三至五分钟,主要检测的污染物有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氢化物、二噁英、粉尘、烟尘等,这些都是对空气污染较大的物质。”

  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本市排放标准、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在用重型柴油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或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其他在用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元罚款。

  苏云飞介绍,除了对在用机动车进行路检外,沙坪坝区还将重点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片区统计管理,开展施工机械排放监管,禁止使用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此外,还将加强在营加油站车用油品质和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记者 陈维灯 实习生 彭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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