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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发布

2017-06-22 09:29:20 | 来源:重庆日报 | 编辑:陈香 | 责编:石丽敏

  原标题:细化中央规定 压实信访责任 推动工作落实 《重庆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发布

  6月21日,《重庆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近日,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既是重庆市贯彻落实中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具体细则,也是严肃信访工作纪律、加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一项重大举措,对压实信访工作责任、推动信访工作科学健康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

  据了解,重庆市《实施细则》主要依据中央《实施办法》制定,在体例上基本与其保持一致,在具体措施上进行了细化、实化。《实施细则》共分5章20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共3条,分别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指导思想;第二章为责任内容,共5条,将信访工作责任主体划分为各级党政机关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责任和垂直管理部门责任、各级信访部门责任、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责任;第三章为督查考核,共2条,对信访工作督查、信访工作考核评价、干部考察听取信访部门意见提出了要求;第四章为责任追究,共8条,明确了责任追究的9种情形、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任追究的启动和运用等;第五章为附则,共2条,明确了解释单位、施行日期。

  “《实施细则》全面贯彻中央《实施办法》,凡是中央《实施办法》明确的条文,都予以重申或细化。同时,立足我市实际,对责任内容和责任追究进行充实完善,对机制措施进行适度创新,尽可能细化、量化,更具操作性、实用性。”市信访办副主任曾开宏介绍,《实施细则》主要有四个特点。

  一是责任适用的范围更广泛。以往信访工作责任制一般是对各级党委、政府提出要求,这次扩展到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也适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也要参照执行。

  二是责任主体的责任更明晰。《实施细则》对各级党政机关和党委政府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责任、各级信访部门责任、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责任、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责任分别作出规定。特别是首次对各级领导干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信访工作职责进行细化明确,不同层面、不同主体抓信访工作的责任更加明晰,解决了工作实践中理解不一、难以界定和把握不准的问题。

  三是督查考核的机制更健全。《实施细则》将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各级党政机关督查范围,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督查,重要信访事项、信访突出问题及时督查。信访考核评价机制更加完善,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同时,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四是责任追究的情形更具体。在中央《实施办法》明确的6种应当进行责任追究情形的基础上,我市结合有关规定,细化补充为9种情形。在责任追究方式方面,《实施细则》将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区分为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集体责任采取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个人责任按照尽职免责、失责必问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分别作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决定。对在日常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应当追究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形,由信访部门按照《信访条例》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对需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提出建议。

  曾开宏表示,下一步,将紧紧围绕中央和市委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推动落实中央《实施办法》和我市《实施细则》为抓手,将信访工作责任贯穿到信访工作各环节,加大宣传引导,强化督查问责,树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导向,以责任落实推动工作落实。(记者 黄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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