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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

2017-05-09 17:45:15 | 来源:国际在线 | 编辑:李世丹 | 责编:李胜兰

  国际在线重庆频道消息(李世丹):近日,重庆出台《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确定了物资救助、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倒塌等6个救助项目,并明确每个救助项目的具体救助标准,进一步推进重庆自然灾害救助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建设。 

  每个救助项目都明确了具体救助标准。如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原则上不超过15天;过渡性生活救助按20元/天·人的标准,原则不超过3个月;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按16000元/人标准一次性发放等。   

  另外,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标准有所提高。明确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对象及房屋重建类型,提高重建标准,由原来2500元/间提高至5000元/间,4间及以上的补助由12000元提高至20000元。据了解,该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为全市最低标准,重庆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据了解,《标准》是重庆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第一次明确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是在全国率先出台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的几个省市之一,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六大救助项目及其标准   

  一、应急救助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标准。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视其困难程度给予一定救助。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二)标准。按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标准。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1. 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2. 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3. 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二)标准   

  1.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5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0000元。   

  2. 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五、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一)对象。一是本年度因灾住房倒塌或损坏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二是本年度因灾农经作物绝收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三是本年度因灾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四是本年度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   

  六、物资救助   

  (一)帐篷发放。应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组织和动员受灾人员投亲靠友、邻里村民互帮或利用学校、闲置公房等进行安置。对于上述方式未能安置的受灾困难群众,应发放救灾帐篷进行临时安置,救灾帐篷(规格为12平方米)原则上每户受灾人员(一般3人)安排1顶;对家庭人数多于4人或少于2人的,可分性别按4人/顶安排帐篷集体居住。   

  (二)棉被发放。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按照1-2床/人的标准发放棉被;对其他临时转移安置人员,根据其受灾程度和家庭人口、困难程度等,原则上按1-2床/户的标准发放棉被酌情安排。   

  (三)折叠床发放。对无房可住受灾人员按照不低于1张/户的标准发放折叠床,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等特殊困难人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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