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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7-04-27 18:00:58 | 来源:国际在线 | 编辑:李世丹 | 责编:胡雨

  国际在线重庆频道消息(李世丹):近日,重庆市水利局发布消息,《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于2016年11月24日经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为推动《条例》贯彻实施,促进广大群众全面了解《条例》主要内容,重庆市水利局相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条例》是依法建设管理村镇供水的保障   

  《条例》是重庆市第一部关于村镇供水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依法建设与管理村镇供水的重要依据,农村饮水安全也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民生大事。据了解,“十一五”以来,重庆市加大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力度,建成各类村镇供水工程50.91万处,设计供水能力335万立方米,设计供水人口23 07万人,供水入户人口1838万人,工程数量大、覆盖范围广、受益人口多。   

  据重庆市水利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产权与管护、水源与水质、供水与用水、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章57条。适用范围包括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村镇范围外的规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具体对象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村镇供水工程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另外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下的村镇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村镇供水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   

  《条例》对城乡供水一体化做了明确指示,一是明确规定“村镇供水坚持城乡供水一体化方向”;二是鼓励区域性、专业化供水组织运行管护村镇供水工程;三是明确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实行城乡同一水价,推动城乡供水同管网、同水质、同水价、同服务。城乡供水一体化是实现城乡供水服务均等化的有效途径,是城镇化的内在要求,应当坚持这一发展方向。   

  据悉,编制村镇供水规划是根据城乡统筹发展要求,与水源保护建设相结合,以城市供水和规模化供水管网延伸、更新改造和巩固提升供水工程为重点,完善供水管网体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同时,村镇供水规划应与村镇规划、城市供水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   

  村镇供水自管自建工程需审批和监管   

  村镇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行为与水源保护、用水户权益及供水市场秩序息息相关,审批和核准是落实村镇供水工程建设规划、确保供水安全、维护正常供水秩序的重要措施。村镇供水工程区别不同情况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对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进行审批;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核准制。   

  据介绍,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确定村镇供水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村镇供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村镇供水工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供水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和建后运行管护;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以在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村民委员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者以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各司其能共同维护   

  由村镇供水工程产权所有者确定运行管护主体,国有独资或者控股的规模化供水工程应由专业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护。国有独资或者控股的规模化供水工程应由专业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护。入户水表、水表至用水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护。   

  根据《条例》供水单位和用水户要求,应做好以下义务:一是在运行管护方面,负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做好运行管护与安全生产,保证正常供水;二是在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方面,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巡查饮用水水源;三是在供水管理方面,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供水安全稳定,依照价格标准计量收费,接受用水户监督;四是在应急管理方面,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致使供水中断的,供水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抢修,及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条例》对用水户法定义务也做了明确规定。如第二十条规定入户水表、水表至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对公共供水设施保护的义务和必须遵守的禁止性行为;第三十九条明确了用水户缴纳水费的义务。   

  加强村镇供水工程保护 提高供水水质标准和监管能力   

  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主要依据《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有关规定,并结合重庆市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实际情况设定。村镇建设的其他工程影响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村镇供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因其他工程建设造成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费用增加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补偿。对损坏村镇供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对故意投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水质污染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针对重庆市村镇供水工程现状,《条例》分类确定了供水水质标准。该条例规定,新建规模化供水工程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建的规模化供水工程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及时更新改造,限期达到标准;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应不断提高供水水质,逐步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为保障行业部门水质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条例》还规定,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质检测机构,按照计划开展的水质检测费用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明确村镇供水水价和应急处置保障用水安全  

  为规范村镇供水工程水价管理,《条例》规定:规模化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政府定价;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政府指导定价或者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村镇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据悉,为有效应对村镇供水紧急情况,《条例》还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制定村镇供水应急预案。   

  另外《条例》还指出,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或者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以维护用水者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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