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保护生态环境——访市环保局副局长余国东
市环保局副局长余国东(左)接受采访。(市环保局供图)
重庆地处长江上游,保护好长江的生态环境,事关重庆长远发展,事关国家发展全局。近年来,重庆全面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环保垂直管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深化环保投融资、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等系列改革顺利推进。
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过程中,重庆如何才能做到治理污染排放坚持源头预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原则,建立起从过程到结果的完整守法链条?又如何才能形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一条线、一张图”?在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方面,重庆有哪些重点推进?近日,重庆市环保局副局长余国东接受了重庆日报记者采访。
建立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全市“刑责治污”格局形成
“重庆作为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7个试点省市之一,印发了《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出台了8个配套制度。”余国东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推进和实施,离不开环保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联动执法。为此,重庆市环保局与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集中办理环境资源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系列文件,建立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重庆市公安局成立环境安全保卫总队,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明确了环保案件侦办机构。市高法院、5个中级法院,以及渝北、万州、涪陵、黔江、江津5个基层法院共设置11个环境资源审判庭,依法对环境资源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已构建起三级法院纵向全覆盖及管辖区域全覆盖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检察机关相应地确立集中审查起诉机构,各区县(自治县)也建立了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全市“刑责治污”格局已经形成。
“不仅如此,重庆还印发了《重庆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了22种追责情形,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保责任。”余国东介绍,这就意味着,党政领导干部若出现生态环境损害的追责情形,将被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党纪政纪处分等,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将被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实现日常监察全覆盖,有力推动一批重点、难点问题加快解决
2016年,重庆在全国率先启动了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主要围绕“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目标开展,效果已初步显现。
余国东告诉重庆日报记者,此次改革后,区县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由新成立的市环境监察办公室统一行使;市级考核涉及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由市级环保部门统一承担;区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由市环保局征求区县意见后统一任命,区县环保局局长、副局长由市环保局提名,交区县党委政府按程序任命;区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环境监测站主要负责人任所在区县环保局党组成员。
与此同时,重庆以中央环保督察为契机,成立了重庆市环境监察办,推动重庆环保督察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采取日常监察和集中督察相结合的形式对各区县开展环保督察。今年以来,结合中央巡视“回头看”、中央环保督察、中办二次回访调研整改工作,重庆市全面启动了对38个区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和市级有关重点部门的环保日常监察,已实现日常监察全覆盖,特别是对重难点问题开展了10余次专项督察,有力推动了一批重难点问题加快解决。
下一步,重庆将进一步落实《重庆市环境保护督察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把环保督察作为推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抓手。继续坚持并不断深化日常监察与集中督察,在抓好日常监察的基础上,每2年对各区县开展一次集中环保督察。
督察过程中发现履责不力的,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将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党组问责追责,同时,督察结果将纳入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和市级党政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勘界定标、落地到点,形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一条线、一张图”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于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重庆在2016年初步划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的区域都划入了红线范围。”余国东介绍,目前,重庆正按照今年5月底环保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对原划定方案进行优化。
优化后的《重庆市生态环保红线划定方案(送审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之后将根据环保部要求,在9月底前送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进行技术审核并完善,经国务院审批后,由地方政府发布实施。下一步,生态红线的工作重点将是勘界定标、落地到点,形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一条线、一张图”,严格管控、触线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