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典型案例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2022-04-28 16:02:38

  国际在线重庆频道消息: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联合院机关妇委会发布女职工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鼓励和倡导新时代女性学习法律知识、增强维权能力,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努力让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

  案例中提到,2020年初,因新冠疫情防控政策要求,重庆市某公司通知员工全员居家办公至3月1日。随后,该公司发布《待岗通知》,称公司将采取长期线上办公模式,对部分岗位进行待岗安排,直到通知返工为止,待岗人员工资1300元/月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期间,该公司通知员工冉某某,给予其两个月的“缓冲时间”另找工作,随后停缴冉某某社保,并在冉某某告知公司自己已怀孕的情况下拒绝为冉某某缴纳社保,并最终单方终止与冉某某的劳动关系。冉某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后因仲裁委超期未审结,冉某某向法院起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给予冉某某所谓的两个月“缓冲时间”,并不能体现劳企双方已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且公司需对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承担举证责任,因该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而解除合同,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判决支持冉某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欠付工资的请求,但对生育保险待遇损失请求未予支持。冉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损失。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在明知冉某某已经怀孕且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仍然停缴社保并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赔偿损失,遂依法改判支持冉某某的上诉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该公司在明知员工已怀孕且明确要求继续缴纳社保的情况下,依然选择解除劳动关系,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本案的判决考虑了孕期妇女再就业存在的现实困境,通过支持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损失的请求充分保护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文 缪新港)

编辑:付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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