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庆开展整治污水偷排偷放行为专项行动重点打击8种违法排放行为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水;
2无污染治理设施直排污水;
3超标排放污水;
4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5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
6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未正常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者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及排放船舶残油废油、违规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7餐饮趸船未配套污水、垃圾集中收集设施,或者未将产生的污水、垃圾集中收集上岸处置;
8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非应急情况下溢流或配套管网溢流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水。
3月7日,重庆日报记者从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获悉,3月8日起重庆将开展整治污水偷排偷放行为专项行动,重点检查范围包括工业企业、城市及镇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等,并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水等8种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打击。
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副总队长杨学春介绍,此次专项行动重点检查范围包括工业企业,城市及镇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医疗机构,餐饮行业,洗车场,建筑工地,船舶,长江、嘉陵江、乌江“三江”干流重庆段沿岸24个区县1公里范围内“散乱污”企业等。
专项行动重点打击行为包括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水等8种违法行为
杨学春介绍此次专项行动分为四个阶段进行,3月份将展开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各区县要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宣传专项行动工作目标、行动范围、打击重点。
4月至5月为自查暗查阶段,各区县根据行动范围,对本辖区范围内污水偷排偷放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治措施,推进问题整治;责令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污水偷排偷放违法行为;对涉嫌行政拘留或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市生态环境局将联合相关部门组成核查组,对污水偷排偷放情况和各区县自查效果进行暗查。
6至10月为集中整治阶段,各区县根据排查和查处情况,分类梳理,依法督促违法排污单位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在停止排污前提下,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确因问题严重,污染物排放达标无望的,依法责令关停。对污水处理设施、管网等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的,要着力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实现污水应收尽收。
11月至12月为巩固提高阶段,各区县要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经验,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保持打击污水偷排偷放违法行为高压态势,防止问题反弹。(首席记者 陈维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