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重庆频道报道(陈昕):12月2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了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由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起诉被告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法院最终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法排放工业有毒废水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费434275.45元,判令被告承担评估费74000元、公告费750元并判令被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这也是重庆市首例由检察机关起诉并获当庭宣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现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供图
据介绍,2015年4月至8月14日期间,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原重庆昆仑化工有限公司)在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估的情况下进行对硝基苯乙酮的生产,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直接排入长江,直至2015年8月14日晚被查获。该公司共生产对硝基苯乙酮154.25吨,综合在案证据,废液总量至少1542.5吨。经监测,该废液内含有有毒物质硝基苯类、总氰化物、锰、锌、铅、镍等,其中硝基苯类含量3.38×103mg/L、总氰化物含量15mg/L、锰含量117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1690倍、30倍、58.5倍。
庭审现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供图
经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委托评估,被告的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为434275.45元。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对长江水域造成严重污染,破坏了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后,昆仑公司陆续投入1592万余元用于生产线升级改造,并已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及安全条件审查。一分院鉴于被告已认识到了自己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事发后已经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产生新的污染,本着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并兼顾民营企业发展的原则,在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方面通过多方调查取证,审慎定量,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严格依据事实和证据,提出适当的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起诉人和被告在审判长主持下,陈述了各自的诉辩意见,就相关鉴定报告对专家证人进行询问,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合议庭围绕案件事实进行了认真审理,法院最终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法排放工业有毒废水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费434275.45元,判令被告承担评估费74000元、公告费750元并判令被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四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承担着守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神圣职责,在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目的在于以最严密的法治,为保护长江母亲河、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提供最可靠的法律保障。
重庆市人大代表、合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钟小容在庭审现场参与了旁听,她认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环境宣传的重要武器和宣传方式,这也体现了检察机关护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公益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