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在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中,被告人愿意“造林复绿”——江津实施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措施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并首次尝试适用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措施,让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以另一种形式得到修复,为江津区李市镇两岔国有林场的大片火烧林地带来了“新生”。
据介绍,被告人余某系“生源2号”抽砂船和“生源66号”运砂船经营者。为谋取高额利润,被告人明知在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江津区珞璜镇龙须沱长江河段属于禁采区,并在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3日至2月14日期间使用“生源2号”抽砂船,雇佣和指使他人在禁采区非法抽采河砂共计7364.98吨。
经渝中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余某非法抽采的河砂价值为每吨35元,7364.98吨共计价值257774.3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认识到其违法采砂行为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表示愿意修复生态环境。
法院经与渔政、长江航道、水务主管部门沟通,得知其非法采砂行为损害的生态难以直接修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替代修复”的相关精神,决定在该案中尝试引导被告人采用替代性修复措施,对生态环境实施修复。
随后,江津区法院又与该区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多次沟通和实地勘察,最后选定位于江津区李市镇两岔国有林场的火烧林地进行“造林复绿”替代修复。
当天开庭前,经法院引导,被告人余某自愿与江津区李市镇农业服务中心签订《“造林复绿”生态修复协议》,并交纳造林管护费用20万元,委托江津区李市镇农业服务中心协助其种植、对种植过程进行监管。
“为确保生态修复效果,我们委托江津区林业局对被告人进行‘造林复绿’修复技术指导,并在造林、管护完成后,对‘造林复绿’成果进行验收。”江津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说,经开庭审理,法院将被告人的修复行为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判决被告人余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据介绍,多年来,江津区法院坚持践行“专业化审判+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尝试新的司法修复措施。“此次在破坏矿产资源犯罪案审理中首次引入替代性修复措施,既解决了生态修复中的个案难题,也为今后难以直接修复案件的处理积累了经验。”该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