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庆拟出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鼓励和支持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
重庆日报讯 (记者 李幸)5月29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条例(草案)为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规划局局长扈万泰介绍,重庆作为1986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具有3000年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广泛分布着从古代巴渝文化到明清移民、近代开埠、建市、抗战陪都、西南大区、三线建设等历史时期的文化遗产。
目前,重庆正全面提升城市品质、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历史文化保护责任不清、保护规划刚性不足、保护措施不力等问题,适应新形势下历史文化保护的新要求,有必要制定地方法规,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条例(草案)将保护对象明确为“国家级和市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7种类别,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等因另有法律法规规定,条例(草案)中未作出规定。
条例(草案)设专章对保护利用作出了规定,分别对原住居民参与、业态策划、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交易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比如鼓励和支持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制定保护规划、特色产业政策等,应当征求原住居民的意见;鼓励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保护利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