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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收购长江鱼虾也犯法?听听“莎姐”怎么说

华龙网2018-03-21 16:04:42

  大家都知道收购盗窃所得赃物是犯罪行为,那么收购对象换成禁渔期内捕捞的长江鱼虾属于犯罪行为吗?自然野生的鱼虾流入市场,惹来利益纷争之后,谁又该为破坏的生态环境买单?今(20)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为助力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努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联合辖区9个区县检察院集中开展禁渔期“莎姐”普法宣传活动。忠县、云阳、巫山、巫溪等检察院结合本地特色开展“禁渔期”普法宣传。

  重庆二分院、万州区检察院联合万州区农委、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办在万州区钟鼓楼街道南门口广场举办主题为“保护渔业资源 共建美丽之地”的“禁渔期”普法宣传。具体活动包括检察官讲解“禁渔期”的历史作业和法律法规,通报身边非法捕鱼的典型案例、赠送“禁渔期”普法宣传手册、“禁渔期”法律有奖问答等。普法对象包括当地渔民、基层干部、社区群众等。

  据了解,重庆二分院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自2012年以来就推行辖区9个区县检察院涉及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统一移交万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便于集中打击,助力三峡腹地青山绿水建设。2012年至2017年,万州区检察院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164件395人,主要体现在禁渔期、禁渔区、用禁用的捕捞工具和方法捕鱼,特别是电鱼和毒鱼较多。

  重庆检察二分院副检察长邓发强表示:“非法捕鱼常常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主要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要把这样概括性强的法律术语转化为老百姓的生活语言是普法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检察院在禁渔期开展普法宣传对增强渔民和老百姓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很有好处,对预防生态环境犯罪效果很好。”一同参与活动的重庆市人大代表、万州区地质环境监测站站长吴疆表示。

  在普法现场,二分院“莎姐”检察官邓夏、万州区检察官廖礼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进行详细介绍。

  “重庆的禁渔期就是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邓夏告诉在场的渔民和市民。其实,严谨的法律术语应该说,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全国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对禁渔的时间设定不一样。

  据了解,根据《重庆市天然水域禁渔区名录》,二分院辖区的禁渔水域有59条江、河、溪流的干流和支流,其中,万州16条、忠县14条、云阳8条、奉节6条、巫山5条、梁平3条、城口3条、巫溪3条、开州1条,二分院辖区禁渔水域涵盖辖区每个区县,59条河流占重庆市禁渔河流117条的50.4%。

  在上述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渔业捕捞(游钓),禁止收购、贩运、销售江河鱼类。

  “禁渔方式包括炸鱼、毒鱼、电鱼等方式。”廖礼说,禁渔期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渔期内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

  “禁渔期看似捕鱼者的事,其实包括钓鱼,销售、购买野生鱼类等多种行为,和很多家庭都有关系。”在普法现场,廖礼用群众身边的案例故事讲解法律,让大家记忆深刻。

  据了解,近年来,重庆市检察院二分院严格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结合各种典型案例多次开展普法活动。今年,该院专门成立普法讲师团,组织检察官普法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目前已确定防范校园诈骗,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抵制校园暴力等普法内容103项。

  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的典型案件

  案例1

  2015年9月4日中午,被告人向某、刘某、黄某等人相约去河里电鱼,向某等人携带逆变器、电瓶等电鱼工具,来到奉节县九盘河水域,该水域属于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向某等人通过携带的电鱼工具捕获野生裂腹鱼59尾、棒花鱼73尾、短体副鳅1尾。经鉴定,前述所捕渔获物价值人民币693元。经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向某等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不等的刑罚,且每人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2

  2016年3月9日晚,被告人李某邀约陈某、屈某等人到开州区鲤鱼塘水库拦坝外的桃溪河中段水域电鱼。被告人李某等人携带电瓶、逆变器、舀子、电筒等工具,在桃溪河中段水域捕获鲫鱼约3斤、疑似“娃娃鱼”1条。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等人捕获的疑似“娃娃鱼”为4龄成体雄性大鲵,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等人均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且每人并处六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案例3

  2017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胡某邀约朋友杨某、粟某携带逆变器、电瓶、背篓、舀子等工具,驾车来到城口县巴山镇农民村小河湾水域,该水域属于大巴山国家自然保护区,胡某等人利用携带的电鱼工具捕鱼14尾。经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胡某等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的刑罚。

  案例4

  2017年6月7日中午,被告人秦某邀约朋友李某、冉某等人去河里毒鱼。秦某与李某在忠县洋渡镇吴某开设的重庆市烟花爆竹连锁专营店内购买了10瓶农药甲氰菊酯,后秦某驾车搭载李某、冉某等人来到忠县洋渡镇洋渡溪关地坝水域,将7瓶甲氰菊酯倒入河中,数分钟后,秦某见河水中未发现死鱼,遂将剩余3瓶甲氰菊酯也倒入河中。随后,秦某等人在水中捡拾渔获物10余斤并带回家中食用。经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秦某等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记者 祝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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