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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环境保护税方案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日报2017-12-29 10: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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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旨在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图为璧山秀湖公园。通讯员 曾世雷 摄 (本报资料图片)

  12月28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重庆市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决定,该方案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环保费改税正式完成。

  方案规定,在征收标准上,重庆将“分两步走”的方式: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重庆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元;自2021年1月1日起,重庆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5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元。

  市环保局副局长余国东介绍,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费制度,现行环境保护法延续了这一制度。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作了规定。针对影响环境的重点污染源,我国选择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噪声四类污染情况开征排污费。

  通过收费这一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我国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收取排污费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刚性不足、地方保护等,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修改后的《立法法》对税收法定有明确要求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

  《重庆市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方案》如何发挥“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作用?

  市地税局副局长罗安梅举例说,现行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征政策,即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但将排放浓度值降到规定标准的50%以上技术要求较高,一些企业可能享受不到优惠政策。《环境保护税法》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从而进一步调动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

  据了解,2014至2016年,重庆排污费收入分别为3.8亿元、4.2亿元、4.3亿元,若剔除环境保护税法将取消的建筑噪音排污费收入后,重庆排污费收入分别为2.2亿元,2.2亿元,2.1亿元,缴费户数约7000户。从静态测算,按照“费改税”的平移原则,重庆环境保护税收入规模预计并不大,考虑税额标准上调等因素,预计环境保护税收入约4亿元。

  罗安梅介绍,“费改税”的主要目的不在于筹集财政收入,而在于通过税收杠杆,引导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环境保护税的开征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其环保意义远远大于财政收入意义。(记者 吴刚 陈维灯)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

  ●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元

  2021年1月1日起

  ●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5元

  ●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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