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重庆频道消息:一男子得知朋友与人合伙盗窃电动车,不仅不劝告朋友迷途知返,反而贪图便宜低价购买电动车自用,甚至主动加入盗窃团伙卖力寻买主销赃,4个月卖出15辆偷窃来的电动车。近日,重庆市荣昌区警方打掉一盗销电动车团伙,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破获系列电动车盗窃案10余起。8月28日,嫌疑人已被荣昌警方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要不要电动车?九成新。”今年2月10日,闲暇在家的王某遇到朋友白某推着电动车上门推销。王某一直想买辆电动车自用,但是新的电动车至少2千多元,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王某一直没舍得买。朋友推来的电动车让王某心动了。“要,有正规手续没有?”王某问。“没有,才偷来的贼货,很便宜。”白某直言不讳称车是才偷来的。一番讨价还价后,最终以600元成交。没过几天,白某再次推来一辆电动车请王某帮忙联系买家,并承诺可以从卖车款中抽取提成。王某见有利可图便帮忙联系买主销赃,此后,王某也主动加入白某的“团队”,先后帮忙销赃15辆电动车。
今年4月,荣昌警方陆续接到多起电动车被盗报案。初步调查发现荣昌男子白某频繁低价贩卖二手电动车。随着深入调查,一个四川隆昌籍流窜盗窃电动车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随即,警方成立专案组全面侦查。专案组发现,该团伙由2名作案人和1名销赃人组成。团伙成员分工明确,望风、偷车、销赃均有专人负责。
6月23日,王某再次销赃时被民警抓获。被抓后,王某主动供述了以销赃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并供出了盗窃电动车的白某、吴某。随后,民警将二人抓获。目前,嫌疑人已被荣昌警方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民警提醒市民,购买车辆应选择合法正规店铺,并且需店方提供发票、合格证或者购车人的转让协议。切不可购买赃车或来历不明的车辆。面对标价大大低于市场价格的车辆,应提高警惕,切勿贪图便宜,触犯法律法规。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供稿 荣昌区公安局 李明刚 编辑 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