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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销售掺杂掺假克扣油量 最高罚款3万元

重庆日报2017-08-14 09:18:22

  近日,重庆市商务委印发《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市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活动作出了规范。

  根据《办法》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或最高罚款3万元。

  具体来看,包括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异地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销售走私成品油;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此外,《办法》还对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的审查程序与期限、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范。(记者 杨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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