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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伤害儿童 该谁担责

重庆日报2017-08-01 16:42:00

【法制安全 列表】儿童伤害儿童 该谁担责

  近日,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某社区的6岁儿童王某(化名)与本组邻居9岁的赵某(化名)玩耍,期间,赵某用装有塑料弹的玩具枪追打王某,不料塑料弹击中王某右眼,造成王某右眼白内障及眼睛内晶体摘除,视力低下,经鉴定为10级伤残,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现还在后续治疗中。

  事故发生后,王某父母找到赵某父母要求赔偿,对方却称是小孩不懂事,自己没有打也没有叫小孩打王某,不是故意为之,不应该赔偿。王某父母不服,认为赵某的父母没有教育管理好孩子,造成王某伤害应该赔偿。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最后闹到了南城司法所。

  司法所负责人在听取了双方陈述、查看了有关病历及伤残鉴定报告后,认为双方争执焦点是:儿童王某与赵某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事故后究竟该谁担责?具体如何赔偿?

  司法所负责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如下解释:

  一、《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王某的身体受到伤害并致残,行为人赵某作为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王某的医疗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赵某的侵权行为不但使王某的身体健康受到极大损害,也给其幼小的心灵造成严重阴影及今后人生很大不便,精神上遭受很大痛苦,可以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侵权人赵某年仅9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儿童王某造成的损害及赔偿,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赵某夫妇以小孩不懂事、自己没有打等理由推脱法律责任的说法不能成立。

  经过调解,赵某夫妇认识到自己孩子的过错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意对王某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进行赔偿。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侵犯公民人身健康权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所强调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及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损害赔偿由监护人承担,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管理教育好未成年子女,对于当前切实预防未成年人伤害事故发生,保护儿童健康成长及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讯员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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