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这是该条例第二次提请会议审议,二审稿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程序进行了规范,并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余捷介绍,今年5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草案发送给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公布到市人大常委会公众信息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二审稿主要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房屋征收工作信息公开等4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其中,二审稿规定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调查结果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结合剩余期限予以适当补偿。
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被征收人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对此,二审稿进一步梳理、细化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
在房屋征收工作信息公开方面,二审稿提出,在旧城区改建征收工作中,区县一级政府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和根据公众代表、被征收人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予以公布,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记者 颜若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