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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起 渝北等10区县可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

重庆晨报2017-06-07 12:30:24

  昨日,渝北区法院发布了《环境保护禁止令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即日起,在渝北、江北、沙坪坝、北碚、长寿、合川、大足、潼南、铜梁、璧山10个区县境内发现正在发生、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严重后果,而且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可向渝北区法院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根据环境保护禁止令,法院将对上述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的司法措施。

  环保职能部门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

  《办法》规定,造成大气、水、噪声、放射性、电子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的行为,致使土壤、森林、草原、湿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被破坏的行为,以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等,都在“环境保护禁止令”的申请范围内。

  申请禁止令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环境民事诉讼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渝北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之所以推出这样的举措,主要是针对在相关行政部门环保决定文书生效尚需时间、法院审理尚需时间,但情况紧急,不立即制止有可能严重危及自然资源安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且难以恢复的情况。

  裁定结果将在48小时内作出

  据介绍,从相关行政机关、单位、个人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后,一般在48小时内就会裁定。若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院将以行政裁定书或民事裁定书的形式给出环境保护禁止令,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被申请人对相关环境保护禁止令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并提供反驳证据。

  据悉,渝北区法院作为我市首批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试点基层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受理案件范围包括渝北、江北、沙坪坝、北碚、长寿、合川、大足、潼南、铜梁、璧山10个区县。统计显示,自2011年以来,渝北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最多的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共60件;其次是林木类罪,共45件。民事案件中,空气污染类最多,达到125件,这也是所有案件中占比最大的一类环境资源案件。(记者 石亨)

  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 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应提供下列材料:

  1.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

  2.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立案、调查等程序性材料;

  3.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文书及相关法律依据;

  4.在行政查处后该环境违法行为仍在继续的相应证据。

  (二)环境民事诉讼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应提供下列材料:

  1.证明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的主要证据;

  2.不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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