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将车载便民法庭开进南岸区海棠晓月小区,对2020年发生的一起高空抛物案进行巡回审理。
2020年10月7日15时,家住海棠晓月小区3栋2单元的业主李某下楼取快递时,突然被高空坠落的玩具枪型笔砸中头部,致其昏厥、呕吐不止,后经医生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血肿、高血压。李某因此住院治疗了11天。事发后,派出所和物业公司进行排查未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
庭审现场 供图 重庆五中院
经审理,南岸区人民法院一审酌情认定被告某物业公司应就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1812.41元;对于其他80%的损失,由除赵某等10名有确切未侵权证据者以外的其他业主被告,以户为单位均分补偿,即56名住户,分别补偿李某181.23元。物业公司与业主薛某不服,向重庆五中院提出上诉。
为进一步强化公众拒绝高空抛物的法律意识,重庆五中院决定在案涉小区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让庭审过程成为警示公众的教材,并在审案的同时普及高空抛物的危害性、违法性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期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随着重庆五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刘用辉敲响法槌,该案二审正式开庭。庭审中,经过证据质证、法庭辩论等阶段,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当双方当事人最后陈述完毕,合议庭在休庭10分钟后进行了当庭宣判。
重庆五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因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李某将事发地点所在建筑物中部分房屋所有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认为其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被告则应当就自己不是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薛某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事发当日其家中无人,不能排除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在事发当日的加害可能性。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有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防止案涉小区高空抛物、坠物的义务,因为安装监控设备既能预防高空抛物、坠物,震慑高空抛物、坠物的侵权人,同时也便于事后查明侵权人,显然该措施为有效预防高空抛物、坠物的必要措施。
重庆五中院遂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宣判后,针对小区业主关心的案件争议焦点,合议庭成员还为在场群众进行了释法说理。(文 郝樊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