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以来,重庆万州多地发生火情。为提高广大群众防火意识,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万州警方特通报5起非林区违规野外用火行政案件,以案示警,以案释法。
7月31日,万州区白羊镇人陈某某在白羊镇惠民村10组一荒地祭祖,不慎引燃旁边的杂草,致使0.5亩的荒地烧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陈某某罚款200元的处罚。
8月9日,万州区甘宁镇人莫某某在甘宁镇新农村3组一荒地烧纸祭祀,因未注意防范,致使周边竹林及荒草燃烧,引发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莫某某罚款300元的处罚。
8月13日,万州区余家镇人刘某某在余家镇万安村焚烧玉米秆,未等玉米秆烧尽便离开,致使周边荒草燃烧,引发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刘某某罚款200元的处罚。
8月15日,万州区瀼渡镇人金某某在瀼渡镇高村3组燃放烟花,因烟花火星落入周边荒草,致使60多平方米的荒地燃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金某某罚款200元的处罚。
8月17日,万州区分水镇人张某某在分水镇大冲村自家田坎处燃烧秸秆引发山火,燃烧面积约400平方米。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25条和第50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罚款2000元的处罚,同时责令张某某对山林植被进行维护工作。
万州区公安局温馨提示:以上案例都是人为引起的火灾,所幸后果较为轻微,公安机关仅作出法律法规相应的行政处罚,予以警示。倘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将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万州区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