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重庆频道消息:近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石马河大队巡长邹仁才在红石路蓝箭宾馆路段,查获了一辆没有悬挂号牌的大功率摩托,民警通过系统查询到,驾驶员李某持有C1驾照,没有E照,不能驾驶摩托车。
在民警要求其配合接受处理之际,李某要求民警和自己的家长交流。民警一愣,询问李某年龄,当得知他已年满十八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便告知李某,对于他的违法行为,民警可以直接对他进行处罚,不需要再和其家长进行对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警依法对李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处以记12分,罚款500元的处罚,对李某“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处以记1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李某最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记24分,罚款700元的代价。(供稿 江北区公安分局 编辑 张吟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