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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多措并举促文明养犬 齐心协力创宜居环境
2018-03-23 17:35:53  |  来源:国际在线  |  编辑:高爽

  国际在线重庆频道消息:3月23日,重庆江津区几江派出所成立了流浪犬只搜救组,深入街巷、居民小区对流浪犬只开展集中搜救,共搜救到4只流浪犬,做到无一伤害,并送往双福犬只收容站进行救助。自江津区公安局开展管理犬只专项工作近半月以来,全区养犬环境得以改善,一个人与犬和谐相处的宜居环境正在逐步形成。

【区县联动】【江津】江津:多措并举促文明养犬 齐心协力创宜居环境【区县联动 列表】江津警方开展流浪犬只专项搜救工作

民警搜救流浪犬

  此外,几江派出所利用晚高峰时间在滨江路段设立集中宣传点,宣传《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提高辖区居民养犬素质,并让辖区居民意识到养犬要注射疫苗、牵好狗绳、清理狗粪、制止乱吠、避让行人、善始善终。同时,开放社区办理狗证绿色通道,联合防疫部门,多点设立犬只免费注射疫苗站点,有效保证辖区有主犬只的健康性。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养犬管理文明养犬的通告(节选):

  一、确定全区29个镇(街)均为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一律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犬只未经狂犬病免疫、公安部门登记,不得饲养。

  二、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持有效证明到饲养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

  三、饲养犬只在兽医部门进行狂犬病免疫、公安部门进行登记、领取犬牌,一律免收费用。

  四、饲养未经免疫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容犬只,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以下犬只符合《办法》规定的特定情形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收容:

  (一)未经免疫的犬只;

  (二)未经登记或未悬挂犬牌的犬只;

  (三)外出无成年人牵领的犬只;

  (四)出户未装入犬笼或者未戴嘴套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只;

  (五)无主的流浪犬只;

  对收容的犬只,7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不能查明养犬人、逾期无人认领或者养犬人拒不认领的,按无主犬只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并可向公安、兽医等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公安、兽医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投诉事项。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灭。

  为深化平安江津建设,创造和谐、文明、健康、宜居的居住环境,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请养犬居民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 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  

  (三)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四)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除遵守本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  

  (五)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以上五项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容犬只。

  (六)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违反该条,由市政部门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七)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违反该条,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该条规定不及时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文/图 王小霜 朱世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