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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北区检察院: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背后的故事

2020-04-13 10:01:19 |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责编:冯钰颖

  国际在线重庆频道报道(付意菲):“感谢检察院公正司法,对我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4月3日,重庆德隆盛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德隆盛公司)代表来到渝北区检察院,送上一面印有“忠于职守、情系人民”的锦旗和一面印有“公平、正义、秩序”的锦旗以示感谢。这事还得从渝北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说起。

  四次超标排污涉嫌犯罪

  2019年3月1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德隆盛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时发现,该公司综合污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水,总锌浓度、总镍浓度分别超标0.046倍和0.39倍。

  经调查发现,德隆盛公司可算是超标排污的“累犯”,因为这次超标排污已是该公司第四次超标排污,且在此之前的两年内已受到了3次行政处罚。故这次超标排污后,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背后的故事

  据了解,德隆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汽摩配件的设计、加工、制造、销售等业务。该公司在生产汽车配套的螺栓、螺母、皮带轮等产品时,会产生钝化废水、镀锌镍废水、电镀废水和综合废水,这些废水在该公司设立的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后排放。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要求政府引导推动,实施排污者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

  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要求,2015年4月,德隆盛公司与重庆三众环保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了《污水处理站运营管理合同》和补充协议,由德隆盛公司支付费用,三众公司负责运营德隆盛公司的污水处理站,对德隆盛公司产生的废水进行治理、排放。

  在三众公司运营污水处理站期间,环境主管部门先后三次对排放的污水进行抽检时,均发现是超标排放,后对德隆盛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德隆盛公司在受到这些行政处罚后,和三众公司解除了运营管理合同,再次自行运营污水处理站。三众公司运营污水处理站期间发生了超标排污,受到处罚的却是德隆盛公司,这样的处罚是否合理?

  “第三方治理”模式下该如何追究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

  2019年7月22日,渝北区检察院受理德隆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承办检察官周济审查了证据材料,分别与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交换意见,并到德隆盛公司进行了实地复核。“发现德隆盛公司、刘某可能不构成犯罪后,我立即先后向分管副检察长姜飞、检察长戴萍作了汇报。”周济回忆说。

  为进一步深入了解情况,把案件办准办好,10月12日,渝北区检察院检察长戴萍专程前往德隆盛公司实地走访,了解“第三方治理”模式实际运行和该企业污水处理情况,并对该公司的生产、销售、人员稳定性等进行细致的考察。

  通过对案件证据材料的仔细审查和对案情的认真梳理再结合实地到企业了解的情况,渝北区检察院经过充分研究讨论后认为,虽然德隆盛公司此前因超标排污受到三次行政处罚,但这三次超标排污的事实都是发生在三众公司运营污水处理站期间,污水超标的原因也不能归咎于德隆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

  “因此,德隆盛公司、刘某不应当承担刑事上的不利后果。”戴萍认为。

  此外,德隆盛公司、刘某是在超标排污的事实已经发生后,及时进行排查才发现超标原因,也并不具备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

  因此,2019年11月20日,渝北区检察院依法对德隆盛公司、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19年11月21日,在9名人员监督员的见证下,渝北区检察院对德隆盛公司进行了不起诉决定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我接受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今后要在污染治理方面加大投入,走绿色发展之路。”刘某当场表示。目前,德隆盛公司准备对三众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周济认为,只有对不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才能最大程度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才能打消他们的顾虑。今后,渝北区检察院将继续贯彻市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精准发力,保障企业战疫情、渡难关,推动企业复工复产驶入“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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