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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例

2018-09-17 13:23:50 | 来源:重庆日报 | 编辑:朱明达 | 责编:石丽敏

  原标题:让历史文化资源更好地活在当下 重庆出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相关条例

  重庆日报讯 (记者 申晓佳)9月14日,重庆日报记者从重庆市规划局获悉,《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经重庆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已于9月1日正式实施。

  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分7章65条,主要包括建立分工明晰的管理体系、明确专门保护资金、设立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系列制度、确立更加刚性的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督促历史文化资源修缮工作、强调活化利用并增设保护利用专章6大方面内容,为重庆优秀历史文化资源更好地“活在当下”提供了极具操作性的法治保障。

  例如,重庆历史上水运发达,许多码头、渡口等记录着往昔的繁荣。《条例》第十五条就规定,建成30年以上,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且具有其他重大历史文化意义的码头、渡口、索道、桥梁、隧道等建(构)筑物,可以申报历史建筑。

  又如,为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等在活化利用的同时,保持景观完整、历史文化资源不受损害,《条例》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名镇等进行业态策划,规定各类业态构成比例,控制商业开发,鼓励开展当地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明确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依法转让、抵押和出租等形式进行保护利用,鼓励通过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等方式促进保护利用。

  此外,《条例》还细化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明确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区县(自治县)、乡(镇)三级管理体制,以及各级政府的职责分工,同时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同时,《条例》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项目安排,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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