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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8种情形将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18-09-12 10:29:13 | 来源:重庆日报 | 编辑:高爽 | 责编:石丽敏

  原标题:《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昨日发布 8种情形将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重庆日报讯 (记者 陈维灯)9月1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发布,明确规定了8种损害生态环境的情形将被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市环保局法规处负责人介绍,2015年12月,重庆被纳入全国7个试点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自2018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此,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方案》,对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安排,探索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

  《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方案》规定以下8种情形将被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包括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和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

  2.因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导致疏散、转移人员1000人以上或者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6个小时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2亩以上,其他农用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1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1000株以上的;

  5.因矿山开采、河道采砂、水资源开发、交通道路及水利工程建设和其他建设项目未依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6.因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导致林业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

  7.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导致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

  8.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认为有必要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方案》将赔偿义务人明确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将赔偿权利人明确为市和各区县(含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下同)政府。同时,《方案》分别指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及修复效果后评估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跨区县以及在全市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由市政府管辖;其他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的区县政府管辖。

  《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关于赔偿资金管理方面,《方案》明确赔偿义务人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开展自行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实施委托修复的,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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