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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开他人摩托车后又放回原地 被处拘留10日

2018-08-08 16:06:29 |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编辑:朱明达 | 责编:石丽敏

  国际在线重庆频道消息:近日,重庆渝中区一男子因一时贪念,擅自将别人的摩托车开走,随后又放回原地。车主报警后,民警很快将嫌疑人抓获。民警表示,偷开他人机动车就算放回原地也是违法的。

  摩托车消失又出现

  “我的摩托车被他人动了,还被加了锁……”8月5日上午,渝中区菜园坝派出所民警接到一群众报警,报警人称自己的摩托车消失一段时间后又出现了,车上还加了一把锁。

  民警了解到,7月16日,摩托车车主曾先生因肠胃疾病驾驶摩托车来到菜袁路君盾中医院就医,并在医生建议下办理了住院手续,这一住就是二十多天,而摩托车就停放在医院前的人行道处。8月5日上午,曾先生出院后,却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不翼而飞,着急的曾先生四处寻找,却仍然不见摩托车踪迹。

  让曾先生更加意外的是,在周边找寻半个小时无果的曾先生在回到医院门口时,发现自己苦苦寻找的摩托车竟然出现在原处。待曾先生走近一看,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加了一个后备箱,前轮也上了一把锁。当时,曾先生还以为自己看错了,围着摩托车转了几圈后,曾先生发现摩托车的车型、车牌、外观、颜色均和自己的一模一样,心中万分不解的曾先生立即拨打110报警。

  视频追踪 发现可疑男子

  民警通过调取案发地周边监控发现,一中年男子经常在摩托车附近徘徊,还时不时上前把试。7月27日早晨,该男子来到车旁直接掏出钥匙,将摩托车开走。27日傍晚,民警在视频中发现,该男子又将摩托车停在原处,随后的几天都是如此,有一天摩托车回到原处时还多了个后备箱。

  经过视频追踪,民警发现该男子应该就住在君盾中医院旁的小区。根据该男子的出现轨迹,民警推断该男子下午会再次出现。于是,菜园坝派出所立即在医院附近展开布控。不出民警所料,当天下午,该男子便如期出现在民警视线里。8月5日下午14时许,该男子出现,准备驾驶摩托车离开,埋伏在四周的民警立即将其控制。

  据审讯,该男子姓朱,家住渝中区菜袁路。朱某平日里都是驾驶摩托车出行,可是今年7月初,由于驾驶多年的摩托车年限太长,出现故障无法维修,便处理给废品回收公司了。没了摩托车,朱某顿时觉得出行非常的不便。当时朱某发现小区外人行道上停了一辆崭新的摩托车,一开始朱某还未太过注意,可是自7月中旬开始这辆摩托车就停放在那里没动过,已经十多天了。见到此状,朱某动了歪念头。朱某发现摩托车竟然没有锁,便配了一把摩托车钥匙,并于7月27日驾驶摩托车去上班了。

  “放回原处不算偷,自己开开也没啥,大不了给他就是。”朱某向民警说出了当时的想法。为了“安全”起见,朱某购买了一把外挂锁,锁在摩托车的前轮。另外,为了方便,朱某还给摩托车加装了后备箱,以便自己存放物品。

  偷开他人机动车也违法

  经过审讯,朱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对朱某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给予10天的治安拘留与500元的罚款的处罚。一时的贪念,带来的是这样的结局,朱某悔得肠子都青了,面对前来看望的家人,朱某更是无言以对。

  民警提醒,偷开他人车辆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虽然与偷盗他人机动车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这种行为也会给公民的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甚至造成损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偷开者要受到一定的治安行政处罚。该法第64条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民警特别提醒的是,偷开他人机动车辆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在一定情况下还会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偷开机动车辆损坏的,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供稿 渝中区公安分局 编辑 朱明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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